简介:<正>我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97〉95号)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自1997年度起,开征娱乐业、广告业的文化事业建设费,近日,在补缴1997年度文化事业建设费过程中发现,一些商户将税务部门代征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与文化部门征收的文娱场所管理费混为一谈,误解为是重复征费,笔者认为有必要在此给予澄清:首先是二者性质不同。文娱场所管理费是国家行政职能部门直接向受益的文娱场所收取的管理有偿服务费用,是直接用于城乡管理支出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国家委托税务机关向娱乐业、广告业收取的用于文化事业建设的专项资金,是为了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基础设施建设的。其次,二者征收方法不同。文娱场所管理费是依照缴费人年度经营额和5%的费率按年一次性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是依照缴费人应纳营业税的营业额和3%的费率,按月随营业税一并征收的。
简介:<正>20世纪80年代后期,随着国家实施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后,公路投资体制发生对民大变化,投资主体由交通一家扩大到整个社会,逐步建立了“国家投资、地方筹资、社会融资、利用外资”和“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滚动发展”的公路投资体制。有些地方还采取了转让公路收费权和在股票市场融资的方式筹集公路建设资金。通过多渠道筹资的方法建设高等级公路,建成后以收取的车辆通行费来偿还贷款、集资及利息或取得投资收益,这项政策使公路交通建设得到了很大发展,高等级公路通车里程迅速增加,公路的通行能力大大提高。与此同时,公路上的收费站逐渐多了起来,公路车辆通行费的征收和管理成为交通部门很大的一项任务。为了保证这项资金的合法取得和合理使用,国家各级政府审计部门和交通部门内部审计都把对通行费的征收和使用作为审计工作的重点。经过几年来的工作实践,下面针对收费还贷性质的收费公路项目,就审计的有关内容和方法作一简要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