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尽管我国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将“排除合理怀疑”作为证明标准,但我国法学界对如何设定证明标准仍存在较大争论,如最高法院沈德咏副院长“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的观点引起的巨大争议。本文采用法经济学的分析框架,详细阐述了证明标准的设定应使行政成本和错误成本之和最小化,并比较分析了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国内对证明标准的传统法学分析在系统一致性、全面性和可解释性上存在不足,而法经济学的比较分析可以弥补上述不足,并提出被传统法学分析忽视但却影响证明标准设定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因素——举证责任人为达到证明标准的要求需付出的成本,即行政成本。将该分析框架运用到最高院公报案例廖宗荣诉交警案中,可以得到不同于原判决的新结论,即该案证明标准可以进一步提高,法院有充分理由判交警败诉。
简介:现代法经济学从广阔的背景上看属于实证法学的范围,应用研究是现代法经济学实证性质的最佳体现。首先,现代法经济学的基本假设“理性人”具有与传统法学研究所采取的“道德人”、“性本恶”等假设具有更高的现实性。尽管存在着众多的证据论证说人的行为并不总是“理性”的,尤其是行为经济学从有限理性、有限自利、有限意志以及环境相关等四个方面系统论证了个人在决策选择时与理性选择存在着系统性偏离,但是从客观上说,与其他行为假设相比,“理性人”假设是作为准确的行为假设、也是覆盖范围最广的行为假设,并且行为经济学给出的导致个人决策偏离“理性”的因素,在本质上只是阻碍“理性”(尤其是“完全理性”)的完美实现,并不代表人们不再追求“理性”;其次,现代法经济学的应用研究,从微观和宏观两个方面深化了对于法律“阴影”下行为机制的认识。微观分析着重的是刻划在不同法律制度下相关主体的行为模式以及行为共同作用后产生的行为均衡,从中判断法律所追求的行为模式是否实现,进而对“偏离”和如何实现法律所追求的行为模式提出政策建议。微观分析是现代法经济学应用分析的主要内容。宏观分析着重的是法律与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主要是运用计量手段确定二者之间的宏观关系。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