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支柱之一。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必须以社会保障立法为前提、基础和依据。目前,我国社会保障立法滞后,严重影响社会保障制度的创新与发展。加快社会保障立法已是我们面临的紧迫而艰巨的任务。一、社会保障立法滞后,严重地制约
简介:随着我国法制进程的推进,社会对法官的要求、对法院的期望越来越高。在目前愈加复杂的司法环境下,法官要履行好惩恶扬善、匡扶正义的职责,作出公正的裁判,其承担的难度和压力是可想而知的。笔者认为,我们在一味强调法官要自我约束、提高自身素质的同时,应建立相应法官身份和经济保障制度,为法官严格执法、独立公正地审判案件消除顾虑。本文用比较法的方式,通过国外法官身份和经济保障制度与我国目前相应制度的对比,提出完善和建立我国法官身份和经济保障制度的必要性,继而对建立“法官信任制”、“资深法官终身制”、“平等审判案件制”、“科学监督评价制”以及“高薪制”等有关保障法官身份和经济收入的制度进行了设想和阐述,以对推进我国法官的职业化进程提供思路和见解。
简介:女性是老年人口中的多数,尤其在高龄阶段。2000年,全国60岁以上人口中,男性人口为6338万,女性人口达到6660万,性别比为95.17;80岁以上人口中,男性为455万,女性为744万,性别比达61.16。老年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老年妇女问题。从社会性别视角看,老年妇女的经济自立程度普遍较低,处于弱势地位。在二元经济的社会环境下,城乡老年妇女的差异显著。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基本上只在城市中建立。另一方面,城市老年人口的经济收入水平虽然较农村高,但是,城市的消费水平也较农村高。一旦失去收入保障,城市老年妇女面临的问题将更加突出。因此,本文聚焦城市老年妇女的经济保障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