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由于采用了典型情景立法技术,“为他人谋取利益”得以进入立法并成为“收受贿赂型”受贿罪的构成要件。综合考虑文字含义、法条体系以及立法原意,可以发现“为他人谋取利益”实际上是一个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的复合体,在立法逻辑、价值评判、司法实践等不同层面遭遇了诸多困境,特别是对于“受感激型贿”“受投资型贿”“受不谋利型贿”等非典型受贿行为难以纳入打击范畴,无法适应当前严峻的反腐态势。为此,需要对“为他人谋取利益”予以立法改进,即仅保留“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同时将其由受贿罪“构成要件”转变为“责任要件”。如此改进之后,不仅可以避免前述困境,而且符合受贿罪的设置目的,吻合受贿罪的犯罪本质,契合犯罪既遂理论,避免对同一行为的重复评价,并体现了对古代立法的借鉴与国际通例的接轨。
简介:腐败零容忍的社会环境是实现风清气正政治生态的基础。十八大以来,中央采取了一系列的反腐败措施,但反腐败效果是否会降低公众的腐败容忍度则有待经验研究验证。通过问卷调查分析发现,受访者对腐败的容忍度,尤其是黑色腐败的容忍度普遍较低;利益相关度和黑色、灰色和白色三种腐败现象的容忍度之间有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反腐效果显著影响公职人员对黑色腐败的容忍度,但对非公职人员不显著;反腐非预期后果显著正向影响黑色和灰色腐败容忍度,对非公职人员的影响更显著。另外,地方经济发展和个人经济状况与灰色腐败容忍度负相关,但与白色和黑色腐败容忍度关系不显著。这些发现表明,社会的腐败容忍度普遍偏低,但短期内反腐效果越好,公职人员腐败容忍度反而会更高。只有持之以恒的严厉反腐才能缓慢改变腐败风气,形成零容忍的政治生态。发展经济和打击影响公众利益的腐败,在反腐败的同时改善政府回应性和治理为官不为现象,也能有效降低社会的腐败容忍度。
简介:本文旨在从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结合的角度分析菲律宾提起的南海仲裁案及其对中国在南海争端解决问题上的立场的影响,其立足点是如何最大程度地利用现有的国际法以实现国家利益的最大化。本文认为.对国家利益的认识要认识到其分类分层次的特点。同时实现国家利益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应尽量通过以符合国际道义和通行国际规则手段来进行.而当代国际法在整体上已经与各国的国家利益大致吻合。对大国来说,国际法还是结盟、遏制和反遏制的工具,也是号召世界的道义力量。在这种认识之下,中国在南海争端解决上的立场,除运用实力外,还要注意国际法的运用,转变观念积极而有技巧性地参与国际争端解决过程。首先要加强相关问题的基础法律研究,在中国的“历史性权利”和“九段线”问题上发展出一套符合当代国际法原则的说辞。其次可以在不接受仲裁庭管辖权的前提下,仍然派出强大法律团队参与到管辖权问题的审理过程.充分将中国的法律理据向全世界阐述,并影响仲裁庭的组成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