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本文从界定企业社会责任入手,梳理我国法律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规定,分析法律制度上的不足,对完善企业社会责任提出建议。【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法律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界定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最早形成于20世纪20年代,由美国学界的学者提出。早期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是比较明确的,即企业在利润最大化目标之外所应承担的义务。[1]笔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为股东谋取利益之外,对其非股东利益相关者所应承担的义务。营利始终是企业的本质。企业追求营利无可厚非,但企业不能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代价来获取经济利益,而应在营利的同时兼顾社会公益,在二者当中寻求平衡。法律意义上的企业社会责任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企业对各类非股东利益相关者所应承担的义务。企业社会责任的主体是所有类型的企业,既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这样的公司实体,也包括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这样的非公司实体。企业社会责任的对象是非股东利益相关者,是指企业生存所依赖的其他利益群体,如雇员、顾客、债权人和环境资源受益人等。[2]因此,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则包括企业对员工的责任、对消费者的责任、对债权人的责任、对环境和资源的受益人的责任等等。
简介:【摘要】构建我国城乡居民低保一体化的法律制度,需要借鉴外国较成熟的经验。几乎所有国家都有社会救助计划,各国都寻求制定相应成文法规来满足居民或公民的需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社会保护体系最后一道安全网,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形成了具有本国特色社会救助制度,我们可以通过对有代表性国家的社会救助制度的比较与分析,得到有益的经验,以期对构建我国城乡居民低保一体化的法律制度起到借鉴作用。【关键词】社会救助制度最低生活保障低保制度一体化一、国外社会救助制度建设的概况及分析(一)英国的社会救助制度英国是世界上最早立法建立社会救助制度的国家。1601年,伊丽莎白女皇颁布了著名的《济贫法》,它规定对无赡养人的贫民负有责任,对其中健壮者必须安排在“习艺所”工作,使他们通过工作达到自给,拒绝工作者将受到惩罚,对无工作能力、老弱病残者,采取院内收容和院外补助两种方式,救济经费来源于救贫税和志愿捐款。1832年皇家委员会对贫困问题进行调查,提出修改贫困法的报告,其目的在于提高享受待遇的资格条件从而限制救济对象,其中最重要的一条是规定有工作能力者,必须在习济贫院落居住,才有资格享受救济。1948年英国通过《国民救助法》,设立国民救助委员会,建立单一的救助制度。而1976年通过的《补充救济法》已逐步形成了以低收入家庭救助、社会救助、儿童救助、失业救助及疾病救助为内容的比较完善的社会救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