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个社会的任何权力,都必须受到监督和制约,相反,只要还有不受制约的权力存在,就必然会发生结构性的腐败,以权利制约权力、以权力制约权力,是行之有效的力量和方式。我国十分重视民主监督的制度建设,目前已形成体系的有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监
简介: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根本职能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表现。科学完善而又强有力的刑事审判监督(为行文方便,下称监督),对于维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尤其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确保刑事审判活动的合法进行和客观公正地审理刑事案件,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实践中监督的正确实施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导致监督工作仅仅停留在法律条文上,真正的监督却沦为盲区。本文拟就此问题作一些必要的探讨,以求教于各位同仁。一、监督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
简介:<正>亚非各国宪法监督制度渊源于其宗主国之宪法理沦与实践,通用英语法语各国之宪法监督制度始建于英属法属殖民地时期。不列颠君主制设有枢密院,有权宣布不符合殖民地宪章或普通法的殖民地议会通过的条例非法无效。非洲通用英语的国家之宪法最早由英王钦赐,由宗主国法学家主持制定。这对在一些国家推广宪法监督制度起了决定性作用。亚非各国宪法监督制度为宗主国政治上限制殖民地议会立法活动的目的服务。各国宪法监督制度,经过民族独立运动虽然尚未从旧的宪法监督框架完全摆脱出来,但已开始发生较大变化,现正为着确保宪法的至高地位、维护各该国政局稳定、保护本国公民合法权益发挥着应有作用。本文仅就亚非各国宪法监督机构及其形式和程序问题作如下初探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