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现不仅需要政府治理能力的提升,也需要社会组织治理功能的有效发挥,而后者取决于合理的政府与社会组织关系。以共生理论为基础,构建“资源相互依赖性—组织自主性”分析框架。在该框架中,政府与社会组织关系划分为寄生、共栖、非对称性共生和对称性互惠共生四种类型,其中对称性互惠共生是社会系统中组织间关系的高级形态,是共生关系演化的最终发展趋势。政府与社会组织对称性互惠共生关系表征为社会组织的高自主性和其与政府资源相互依赖性的增强。在构建对称性互惠共生关系的过程中,应进一步改革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平衡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权力、责任和利益关系。
简介:《民法总则》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极具中国特色,其规范构造虽然通俗易懂,但在立法技术上付出了重复立法的代价。下调无民事行为能力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界限,旨在减轻无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先天缺陷。年龄界限下调得越低,越利于缩减这种缺陷。其第21条所作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新增规定,是对未成年人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缺乏深入理解的产物,属于无益有害的立法“创新”。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拟制与未成年人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规定在一个条文中更能揭示拟制制度的规范目的,并有助于消除关于拟制制度的错误理解,然而,立法者却于最后时刻放弃了创新追求。总体而言,《民法总则》在承继《民法通则》的规定上因循守旧之气过重,变革动力和能力明显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