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海外驻军属于国际军事关系中的常见现象。我在吉布提设立基地、派遣驻军是我国为维护国家发展利益及海外利益采取的重大措施和首次军事战略实践,完全是正当的、合法的、合理的;驻军部队官兵应强化法律保障和运用意识,积极学习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增强灵活合理运用相关规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高效实施行动的能力。
简介:就日本而言,文化法治早在明治维新时期就得到了推行和发展。之后在西方法律移植的推动下逐渐得到了实现,使日本文化不但得到了法治化发展,还得到了全面性和快速性发展,现在已经发展成熟,并深刻影响着周边的国家文化法治发展,中国就是其中一个国家。众所周知,中国是传统文化大国,拥有5000多年的文化历史,并且早在抗战时期就引入了文化法治,按理来说我国文化的法治化理应比较成熟才对,但实际上并不是,反而是文化法治化发展缓慢,主要原因在于起步晚和偏重于经济发展的原因,导致中国文化法律法规不完善,相应的法律体系不健全,进而导致中国文化法治化发展受到阻碍,不利于中国文化的健康性和持续性发展。所以要借鉴日本文化法治经验,推动中国文化法治发展。
简介:德国的法官属于国家公职人员,和其他公务员一样受到法院行政部门在业务上的监督.但职务监督只能针对法官的外部行为,而不能干预审判行为本身,且行政上级只能采取警告的惩戒措施.法官有不当行为损害司法公正、从而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的,应视情况严重程度承担不同形式的法律责任,其中惩戒责任是法官违反审判职务行为需承担的主要后果,故对法官的责任追究一般称之为“法官惩戒”.对法官的惩戒机关包括主管部门(联邦和各州司法部)和法院(联邦和各州的职务法庭).职务法庭的诉讼程序适用行政法院法的规定.惩戒措施包括警告、罚款、降低薪金、降级、解除公务员关系、降低退休金和剥夺退休金.惩戒措施适用时效制度,且不得对同一行为重复惩戒.惩戒事由包括司法职务内的不当行为和司法职务外的不当行为.针对惩戒措施和裁判,当事法官可以提起复议、撤销之诉、上诉和再审等救济措施.
简介:摘要美国作为世界主要法治先进国家,其法官惩戒制度对惩治法官不良行为,维护法官形象,树立司法公信力起到巨大作用。近年来我国为避免冤假错案的出现,增强司法公信力,也逐步建立起了以错案追究终身责任制为主体的法官惩戒制度。但由于我国法制起步较晚,故我国法官惩戒制度还存在诸多不足,因此我国应发扬扬长避短之精神,结合美国之先进经验,对我国法官惩戒制度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