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民法典》关于保证合同制度的修改和完善,体现了从侧重保护债权人利益,转为均衡保护保证人和债权人利益的立法倾向,是法律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的结果。
简介:摘要: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为了整个社会稳定和谐地发展,我国的法律体系不断地走向成熟,在很大程度上对社会进行了有效的约束与管控。其中民法总则得到了深度的完善,但是在实际民法应用过程中,也相应地出现一些问题,因此需要相关人员或专家,对实际民法应用中所出现的问题进行总结分析,积极探寻各类型问题出现的原因,在此基础上使得民法总则更进一步的完善,发挥出其应有的效力。国家在不断的发展中,需要通过法律对社会进行约束,若未能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将会影响整个社会发展的安定,法律的完善需要根据现阶段的社会发展情况进行修正,面对所出现的立法问题,应当及时洞察处理,针对实际情况与法律理论不相符的状况,为了使在实际生活中有效执行,相关部门需要将民法总则法律行为效力的问题置于关键环节。
简介:[论文摘要] 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为环境保护诉讼工作提供了新的诉讼方向,由于环境司法为指导实践,司法机关不得不以“司法解释”名义制定大量具体规则,成为环境公益诉讼实际运行的主要依据。尽管就实际而言,这些基于实践问题逼迫司法能动性创造的规则多数正确、合理,但师出无名,无法可依,因为其中的诸多内容显然已超越对传统诉讼规则的解释的范畴而不如立法之禁地。法官依赖于具体详细的司法解释,而在法律层面本就缺乏相关规定的公益诉讼来讲,情况更是普遍,所以法官在发挥其主观能动性时能否守住其最后防线的作用不言而喻。并且大量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及政策性文件的存在又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地方法院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在法律层面加快环境公益诉讼立法很有必要。
简介:【摘要】:从各国《公司法》公司治理模式来看,一般有股东会中心主义和董事会中心主义两种立法趋向,其作为学理研究而产生的概念,并未成为专业严密的法律概念,但主义的选择对于一国公司的发展有着深刻的影响。由于我国采用统一的公司法立法模式,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立法统一于《公司法》中,由于这些公司规模、经营模式的区别,若采取一刀切的方式立法并不利于整体的公司发展,而是应结合不同情况予以确定,从《公司法(修订草案)》中也可以看出,并未明确选择某种主义而是在不同情形下具有某种主义的趋向,这样的立法是符合当前我国《公司法》的发展状况,也有利于公司治理模式的优化。
简介:摘要:我国是一个单一制国家,我国现存的政治体制是一种“金字塔”式的构造,在立体层面也就是纵向角度上,各地方政府和各地方机关在遵循中央的统一领导之下,充分的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在横向层面也就是横向角度上,所有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政治体制中各机关之间是一种既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的关系。
简介:摘要:地方性立法是国家立法的重要补充,它能够有效弥补国家普适性立法无法照顾我国复杂区域特色的问题,能够有效满足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随着2015年《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市地方立法权之后,地方性立法呈现出运动式的遍地开花,也随之出现了一些问题,本文正是围绕其中关乎地方立法质量效能的几个关键问题的思考,并尝试提出有助于最大限度发挥地方立法效能的如下对策:要切实做好立法调研工作保障地方立法的精准实效,要探索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立法专业团队来保障立法的质量,要重视并加大地方立法宣传宣讲工作以保障地方立法广泛知晓,要在地方立法实施之后时时关注后续修改存废等事项来保障地方立法的与时俱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