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如果一方有权合法地对另一方造成损失,则该方通过索要对价来令另一方免受此损失并不侵犯后者的权益;相反,这种选择权的存在对后者有利。法律可能只是为了使人们免受作出此等权衡选择的精神痛苦,而将之列为被禁止的敲诈勒索行为。不同情境下的敲诈行为具有本质共通性,但或被认为合法,或被认为违法。特定行为是否违法,取决于实体性的社会道德观念,而不存在一以贯之的逻辑标准,故对具体情境下的敲诈之合法性的社科法学分析不可或缺。如果媒体兼具报道企业负面信息的权利、不报道的权利和收费后方不予报道的权利,可能将更有利于社会。这是媒体对劳动果实变现方式的选择,也受到了新闻市场竞争机制的内在约束。媒体并无对公众"知无不言"的法律义务,"有闻必报"不符合新闻业的运作规律。"有偿不闻"亦提高了企业从事负面行为的成本。如果媒体无法、无意愿从报道中获得激励,便意味着新闻市场出现了结构性问题。单纯禁止媒体"有偿不闻",可能会导致媒体减少对企业负面行为的关注,因为报道获得的收益未必足以涵盖成本。对"有偿不闻"仅用公法责任惩处,不能有效解决问题。
简介:非法经营罪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概括抽象,故有人认为该罪已成新的“口袋罪”,应分解或废除。理解此款只要遵循有附属刑法、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明文规定且可追究刑责才纳入的原则,此罪就无侵犯罪刑法定原则之虑;中国现继续深化改革国情决定此罪应有灵活性,没必要分解或废除:修正案(七)颁布后的传销行为不能再定本罪。无经营主体资格出版、印刷、销售他人享有着作权的作品的,其行为既符合本罪又符合侵犯他人着作权罪或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属于法条竞合犯,应以后者定处。
简介:近年来,我国反垄断执法日趋成熟且执法力度明显加大。一些反垄断执法案件的结果引起社会和理论界的关注。与欧美的'单罚制'不同,我国反垄断法对实施垄断行为的经营者财产处罚采取的是'双罚制',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方式存在行政法理论上的缺陷和具体计算方面的不确定性,导致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对于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适用处于游移不定的状态,从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的近百起反垄断执法案件的结果来看,行政处罚畸轻的情况非常普遍,很难达到对违法行为人的威慑效果。从短期来看,我国反垄断法所规定的罚款处罚的幅度过低,难以取代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威慑效果,因此,在不提高罚款处罚幅度的前提下,执行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对于反垄断法的正确实施有其必要性和正当性。从长期来看,我国反垄断法的行政处罚采取单一的罚款处罚方式,取消现行的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方式,无疑是一种进一步推动反垄断执法的合法、明智和科学的选择。
简介:2018年5月,深圳市市场稽查局成功办结某跨境电商公司违反国家禁令,经营日本核福射地区食品一案。经央视345晚会报道后,各级政府部门均展幵清查行动,深圳市率先在全国组织开展清查日本涉核辐射食品的“清云行动”,共立案102宗,在全国起到了示范作用。深圳率先亮剑,进行了一次跨境电商监管执法的尝试,包括京东、淘宝、天猫、网易考拉等电商巨头,全网下架“网红”食品日本卡乐比麦片及所有来自日本核辐射地区的食品,堵住了跨境电商这个新兴行业监管的漏洞,同时,也教育和警醒国人要理性消费进口商品,提高消费安全意识,达到了查处一个案件,规范一个行业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