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重点试图解决非法言词证据主要是违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可采性问题。但当前实务中亟待解决的一些争议问题,如疲劳审讯、超期羁押以及引诱、欺骗性取供,《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都未从正面予以明确规定。虽然如此,实务中仍应通过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法解释方法的运用正确解决上述证据的证据能力问题。此外,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部分程序设计,主要是庭前会议中能否排非、如何保障辩护方排非的权利以及侦查人员出庭后的身份问题等等还存在一些不足或缺憾,需要通过科学、合理的程序设计,才能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真正得以“落地”。
简介:非法持有枪支罪以往未得到刑法理论的充分重视。赵春华案之后,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构成要件的研究具有了实际的紧迫性。第一,应当区分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持有”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持有”,枪支不是一次性消耗品,持枪自娱与持枪犯罪之间不存在互斥关系,不同的用途可以并存。即使能够证明持枪目的是为了摆摊游戏,也不能排除将枪支用于实施未然之罪的可能性。第二,应当区分持枪与开枪,不能把开枪后能否致人重伤或死亡,作为认定“枪支”的决定性因素。即使客观致伤力相对低微,只要所持枪形物的外部形象足以让公众产生危惧感,就可以认定为“枪支”。第三,应当区分“违反枪支管理法规”与“非法”,后者不是前者的同义反复,而应理解为整个法秩序。作为国民文娱生活传统一部分的射击游戏,即使违反了具体的实定法规定,也应当在整体性的法秩序评价中被正当化。第四,应当区分对枪支的认识错误与对持枪是否违法的认识错误,前者是构成要件错误,可以排除故意;后者是违法性认识错误,可以减免责任。
简介:对非法拘禁导致被害人自杀死亡的案件,能否认定为“非法拘禁致人死亡”,存在全面肯定说、全面否定说、重要原因说、客观归责说等多种观点,导致对同类案件要么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要么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存在将因果关系、结果加重犯和实质数罪混为一谈等问题.一方面,应当肯定非法拘禁行为与被害人自杀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另一方面,肯定因果关系并不表明对行为人必须以“非法拘禁致人死亡”论处.因为在非法拘禁这类封闭的作案环境中,行为人对被害人的生命安全负有保护义务,有义务防止被害人自杀或他杀事件的发生,未履行这种保护义务的,构成不纯正不作为犯,视罪过不同分别成立故意杀人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与非法拘禁罪(基本犯)数罪并罚.
简介:监听侦查措施较之传统侦查手段更为深刻地介入公民的私人空间,严格的监听措施之审批、实施程序则构成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最后一道防线,实现打击犯罪与人权保障的平衡统一。我国非法监听的判断标准仍然缺乏,审查监督不严,被监听人权利救济渠道缺失,监听材料可变换形式规避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之启动。程序法定原则要求赋予非法监听所获证据在一定条件下予以排除的不利后果:对于违法正当程序、侵犯当事人隐私权的非法监听,应当绝对无条件地予以排除;对于附带监听,应当对其予以进一步细分,不可监听罪名之附带监听应当排除;对于一方当事人同意之监听,应当结合"隐私合理期待规则"由法官进行具体的判断。由此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非法监听证据排除规则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