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两高三部印发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确立了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中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主导权,其中第14条明确要求检察机关在侦查期间接受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的申请,应当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对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调查核实。调查结论应当书面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对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侦查机关提出纠正意见。”笔者理解,此时检察机关应当同步介入,依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简介:2017年6月“两高三部”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诸环节对非法证据的审查权限。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方面进行了诸多有益的尝试,取得了比较显著的成果。对于该制度在具体操作中存在的诸如:刑讯逼供的具体内涵,“非法方法”的范围,实物证据的排除规则,重复性供述的排除等等容易出现疑问和争议的问题,《规定》都一一进行了明确,这对下一步实务机关具体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简介: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党中央在全面依法治国、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作出的重大司法改革部署,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配套改革措施。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是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保障公民合法权利,提高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其根本目的在于限制侦查权的恣意行使,禁止那些野蛮、残忍、不人道的非法取证方式和手段,从根本上遏制非法证据产生的诱因。为准确惩罚犯罪,切实保障人权,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特别是程序公正,有效遏制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从源头上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细化了非法取证方法的认定标准,’明确了刑讯逼供后重复性供述一并排除规则及例外情形,对讯问录音录像、讯问笔录、讯问场所等作出规范,进一步落实了提讯登记和收押体检制度,建立了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的制度,强化了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期间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核实,完善了庭前会议对证据收集合法性争议处理的机制、庭审阶段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与调查程序以及二审程序中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和处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