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未成年人犯罪具有特殊性,应尽可能减少对其适用刑罚措施,这一观念已为国际社会所广泛接受。收容教养制度作为针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所适用的"一种保护性教育管束措施",从性质上看,应属于非刑罚化的保护处分措施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环节。我国收容教养制度自上世纪50年代起发展至今,虽然早已由《刑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为国家法律制度,但在实践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如立法价值取向存在偏颇、立法缺乏系统的规范体系、合法性问题尚待解决、实体规定上存在诸多缺失和不足、程序设置上缺乏对未成年人的有效保障以及执行方式落后且缺乏后续督导等。重构我国的收容教养制度,不仅意义重大,而且势在必行。
简介:一、“精神生活”理论提出的时代背景奥伊肯在《生活的意义与价值》一书的开头就明确指出:“现今的人,无论是对他自己,还是对其生活的意义,都没有确定的信念。”虽然取得了令人惊异的成就和持续不断的进步,但实际上人们并不幸福,没有一种普遍的信任感和安全感。相反,倒存在一种强调人的微不足道、藐视人在宇宙中地位的倾向。这就是当今时代所呈现出来的矛盾,即物质成果与心灵要求之间的尖锐矛盾。如何解决这一矛盾,为现代人找回失落的生活意义,就成为了奥伊肯精神生活理论的出发点和归宿。首先,宗教信仰的失落使之赋予生活以意义和价值的力量削弱。奥伊肯指出,数千年来,宗教为无数群众提供了精神的刺激与安慰。但是随着现代社会的发端,人们把目光转向了自然界,尘世的种种问题已使人目不暇接,那些有关灵魂拯救的一切思考都被推到了不引人注意的地方。宗教对人生问题所作的解答也受到了质疑,而质疑的出现已然意味着宗教生活相应的衰落,即使其外部形式维持不变,它已失却了旧日的力量与自信。总之,宗教对现今的人来说,是一个问题,而不是一个答案,要向人们解释生活的意义,使人们觉得生活值得一过,它本身已太成问题。其次,物质主义的盛行同样使人们的精神生活处于不安和困惑之中。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