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如何正确处理诉讼调解与司法裁判的关系,一直是学术界与实务界共同面对的一个重大难题。本报告在调取和分析1943—2013年有关调判关系的重要研究文献的基础上,对调判关系理论研究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梳理,提出了今后实现理论创新的突破方向和改善措施。从整体上看,这个时期有关研究取得了丰富的学术成果,呈现出十分活跃繁荣的学术景象,但是,也形成了一些重大理论争点,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学术与实务两张皮,实践与理论相脱离"的实际问题。调判关系问题研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建设的一个核心课题。加强这个课题的理论研究,改善科研管理,进一步总结和提炼"调判结合"正反两方面的实践经验,深入探索新的历史条件下诉讼运行规律,从理念论、本质论、价值论、程序论、方法论、目的论、功能论和主体论等八个方向突破思想障碍,实现调判关系理论认识的新飞跃。
简介:文中"知识产权"特指那些"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的权利。绝对财产权理论在逻辑上并不能解释知识产权法中的很多制度,鲜有学者敢于在逻辑上坚持;而激励论本质上是干预主义的,认为存在着一个中央的立法或政策制定者,他(们)可以判断应该如何安排立法,使社会效率迭至最佳。激励论的核心方法论"法律经济学"在关于财产权的正当性问题上的分析是站不住脚的,并且由于成本与收益都是主观的,其关于社会成本与收益的计算也是无法完成的。在使用上有竞争性的事物才牵涉分配问题,人行为自由的边界应该止于尊重上一次分配的结果。由于智力成果在使用上不存在竞争性,因此不存在分配问题,也不能成立财产权。科技与文化的创新,作为一种人的行为不应该进行任何特殊的激励。如果创新是实现人们目的的手段,那么创新自然会涌现出来。
简介:现代各国对单位经济犯罪普遍采取严厉的刑事政策,在经济刑法中主要表现为加大制裁力度和扩大处罚范围。不过,严厉的单位经济犯罪刑事政策和以同一视理论为首的个人模式不能满足遏制单位经济犯罪的客观需要。所以,以组织体责任论为代表的组织模式逐渐有力化,并对传统刑法理论提出了巨大挑战。为避免个人模式和组织模式各自的不足,应当提倡"统合说",将其统一地理解为法人处罚的理论基础的充足形态。以此为前提,吸收单位固有的刑事责任论的长处,支持统合的单位经济犯罪刑事责任论,推动单位经济犯罪刑事政策的预防性转向。单位经济犯罪刑事责任论的模式切换以及单位经济犯罪刑事政策的机能转型,是并行不悖的。
简介:“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制度并没有随着其被明确写入我国《行政诉讼法》而终止人们的争议。出庭应诉行为属于权利之性质决定了其具有可自由处分属性;诉权平等原则要求对于行政主体出庭应诉权,法院应该是保护而不是限制;司法权监督行政的有限性决定了其对行政权的监督要有边界,不能审查行政内部的日常自我管理行为;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司法干涉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事项仍面I临诸多困境。不能以暂时的效果来评价制度的合理与否,不能将行政机关首长负责制之管理方式等同于凡事必须负责人亲躬。行政诉讼法对于诉讼参与双方的平衡是通过有针对性的对诉讼地位以及举证规则的调整,而不是程序性的权利义务之不对等。
简介:作为担保性质的行政法是将行政法放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来考量的一种方法论,同时又是对行政法理论基础的回应、反思与重构。行政法为私权主体之间正当权益的实现即民法契约内容的实现提供担保,政府具有以行政法对民事契约或民事活动予以担保的能力,行政责任的实质是一种担保责任。平等观念的确立、诚信原则的完备、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非强制行政行为的发达、公共财政体制的转变,都有益于作为担保性质行政法的观念的确立与制度建设的实现。担保性质行政法对行政法学范畴的创新在于:私权自由与行政权有限性、行政的双方意思性与单方意志性并存、行政权与私权关系的重新定位、指明形式法治走向实质法治的路径。担保性质行政法与民法作为方法论意义最为重要的关系在于将行政法与民法置于统一法律关系中同构,使双方有了直接对话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