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提出“郊区法庭撤、乡镇法庭并”的改革方针。今年,已是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的第四年.也是改革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性的一年,各基层人民法庭陆续按照改革要求.不再按乡(镇)或原区所在地设立人民法庭,从“两便”原则出发,将原三、五个人民法庭调整撤并为一个中心法庭,中心法庭的设置打破了原行政区域管辖.使案件不再受地方行政干涉,在追求高效.便于管理,利于执行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推进了法庭建设正规化、规范化、现代化,更进一步适应了新时期审判工作的需要。但部分市、县地处山区,法庭撤并后客观上不便于老百姓诉讼,增加了老百姓诉讼负担。根据历年收结案数显示,基层人民法院尤其是派出的人民法庭。离婚案件在收案总数中占相当大的比例。一些地方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庭撤并后,呈现出离婚案件收案下降,而申诉到审判监督庭或诉讼到行政审判庭要求重新分割财产或要求撤销违法离婚的案件却呈现上升态势。
简介:<正>近代以前的中国有着自己独特的社会规范体系,我们即使可以宣称这个规范体系中存在着近代意义上的法律,也不得不承认这种"法律"实际上处于边缘的位置。中国的近代法律体系和法学都是自西方移植而来的,起初出于被迫,而后在"现代化"的引诱下变为自愿。这一移植西法的过程至今已有百余年的历史。其间,我们每每发现法律与中国人的社会生活无法契合,总是归因于"学得不像",还需要继续学习和引进地道的西方法律。中国法学也总是停留于介绍西方法律理论或注释舶来的"中国法律"的水平,极少以中国社会为立足点来思考中国人的社会生活中是否需要法律以及需要什么样的法律。由于对这种基础性的问题缺乏理论上的
简介:上世纪末至今,乡村人民法庭自身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其无论是在人员配备、办公条件还是日常管理等方面均有显著改善。与此同时,乡村法官的办案方式亦随之发生了微妙的变化,法官们越来越习惯于坐堂问案,而非携卷下乡。然而,由于缺乏系统的现代法治理念和制度支撑,乡村人民法庭的种种积极转变,并未导致乡村司法的法治化,而是陷入"内卷化"的困境,即一方面乡村人民法庭经过多年的发展渐趋现代化、正规化,其运作方式亦趋于形式化;另一方面乡村司法的结果却是一种"两不是的草率判决",乡村人民法庭本身亦发展为一种机会主义的运作单位。欲走出此种困境,须转变传统追求实质正义的司法理念,重新重视程序的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