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WTO制度的建立有效地推动了国际经济的发展,多年来的国际经济实践证明,WTO制度已形成了一整套比较完备的法律和原则。但是,国际经济不断发展和变化的形势迫使WTO制度进行调整,根据WTO的基本职能规定,组织多边贸易谈判,制定新一轮协议,是WTO要达到的目的。2001年以后,WTO组织的谈判议题不断增多,涉及的事项有:非农产品关税、知识产权、农业、服务业、贸易与环境、电子商务、贸易便利化、争端解决、补贴和反倾销等。这些谈判议题都是国际经济法律中被密切关注的重点。新一轮谈判要达到的目的是有利于多边贸易体制的完善,有利于公平、公正和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有利于世界经济的发展。
简介: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看到这样的现象:在人民法院调解下,双方当事人就争执的民事权益基本上达成了共识,并确定了基本协议的范围,但是,双方在个别枝节问题上尚存分歧。为了争一口气或基于其他原因,虽几经调解,双方还是各不相让,以致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人民法院为了避免超过诉讼期限,只好依法作出判决,可是,不少判决与当事人在基本问题上达成的共识相去甚远,因而,双方当事人都不服裁决,同时提出上诉,有的案件甚至出现讼累或执行困难。有鉴于此,笔者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应建立一个新的诉讼制度--民事协议判决制度。一建立民事协议判决制度的意义所谓民事协议判决制度,是指在人民法院调解下,当事人对所争执的民事权益虽然未能达成
简介: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和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入,实践中衍生出无涉外因素的国内争议提交域外仲裁这类新型案件。从学理上,判断涉外因素的主流标准“法律关系三要素说”存在简单僵化的弊端;从立法上,法律规定演变的过程中新增了“兜底条款”,这意味着我国从规范上预设到了非典型涉外因素案件的出现。具体到涉外因素在仲裁中的认定,我国现有的仲裁法体系没有明确禁止无涉外因素的仲裁案件提交域外仲裁,然而此前的司法实践和裁判思路却倾向于否定此类仲裁的有效性。我国司法实践对于无涉外因素争议提交域外仲裁的态度,以2015年为重要分水岭,前后显现出较大的转变,最终在2015年底的上海黄金置地案中打破了长期以来对涉外因素认定的禁锢,对非典型涉外因素的识别实现重大突破。从法律与经济发展互动的角度观察,“一带一路”和自贸区建设的大经济环境需要中国仲裁制度的进一步开放,而其中涉外因素识别的突破对此意义重大。
简介: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一个重要保障就是临时措施,但仲裁庭发布的临时措施的执行力在实践中存在
简介:本案最终裁决将否定我国在南海九段线的权益主张;间接否定我国在东海的部分海洋权益主张;染指我国大陆海岸领海基线的合法性,将我国海洋邻国的海洋权益和区外大国在南海的利益最大化,激化我国与海洋邻国特别是与南海邻国的海洋争端。我国“不参与、不接受”仲裁的立场是正确的,当然也不会承认本案最终裁决,但应倾力反对本案仲裁。我国不仅须表明不承认最终裁决的立场和理由,也须应对最终裁决可能招来“群狼”攻我的事态。尽管面临本案的窘迫和此后可能的诉案的困扰,但我国不应选择退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我国应为不承认最终裁决拟写论证材料,包括搜集和汇编关键性证据材料,并采取综合应对措施。
简介:PPP协议中反映了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对于公共服务的买卖合同关系,还反映了私人部门作为公共服务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与公共部门作为公共服务市场的监管者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在PPP模式中,政府至少承担着三重角色的责任和义务:规则的制定者与执行者、公共服务的采购者和提供者、公共服务的监管者等。特许经营协议履行过程中,除行政主体方通过行政行为方式侵害私人部门权益等个别情形外,应当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通过公法或者私法方式来解决由此引发的法律争议,包括选择仲裁和调解方式。中国可借鉴英美等国家经验,尝试依法设立一些独立于行政机关的监管机构,由其履行公用事业的监管及相关法律纠纷的裁决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