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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一、公务员行政赔偿责任的意义和性质公务员的行政赔偿责任是指公务员由于执行职务造成损害所负的赔偿责任。这种责任的特点是和执行职务密切联系。公务员和执行职务无关的赔偿责任不是行政上的赔偿资任。后面这种责任是一般的赔偿责任,没有单独说明的必要。

  • 标签: 行政赔偿责任 公务员 法国 行政机关 行政法院 损害赔偿
  • 简介:<正>“国家赔偿”一词,尽管在各国立法和著述中有多种文字表达方式,如“国家责任”、“国家侵权责任”、“政府侵权责任”等,但其基本含义是一致的,即“国家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析言之,“国家赔偿”是指国家与公民、法人等民事主体居于同一地位,就其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的侵权损害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这一定义表明:国家赔偿因国家侵权损害而产生;国家赔偿是国家以金钱赔偿方式就其侵权损害承担的法律责任;国家赔偿仅适用于法律规定的国家侵权损害情形。“国家侵权损害”是国家赔偿的发生前提。按照侵权损害的一般分类,国家侵权损害也可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一般侵权损害,或称“行为侵权损害”,即国家

  • 标签: 国家赔偿法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 调整对象 其他组织 国有公共设施
  • 简介:<正>我国《经济合同法》第35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经济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的不足部分,对方要求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从该条的规定可以看出,违约金是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而损失的赔偿只是辅助的形式;违约金主要是惩罚性质的,只有当违约金不足时,才具有补偿的性质。由此看来,《经济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并不以实际损失的赔偿为原则。《民法通则》对于经济合同法的违约责任作了重大修改,确立了实际损失的赔偿原则。《民法通则》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

  • 标签: 可得利益 所失利益 违约赔偿 违约行为 违约金 间接损失
  • 简介:试论义务兵犯罪的经济赔偿问题□陈怀军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但是,由于特殊原因,被害人获得赔偿的权利并不能完全得到保障。义务兵犯罪给被害人造成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就是个典型,这也是长期困扰军事法院的一个执法难题。如何解决这一问题...

  • 标签: 被害人 义务兵 补偿基金 军事法院 被告人 经济赔偿
  • 简介:<正>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百姓家庭居室装潢也越来越豪华。在房屋装修过程中因居室财产受损害而产生的纠纷越来越多,怎样确定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已越来越受到重视。家庭居室财产损害赔偿,属一般的侵权纠纷案件,适用的归责原则应当是过错责任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犯财产

  • 标签: 归责原则 财产损害赔偿 过错推定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民事责任
  • 简介:纯经济性损失同时涉及侵权和合同法领域.大多数国家对其不予以赔偿,不予赔偿的理由表面都很充分,实际都没有基本的法哲学基础,而是实用主义的产物.应该在一定限度内认可对纯经济损失的可赔性.

  • 标签: 纯经济性损失 侵权责任 合同责任
  • 简介:我国关于死亡赔偿的立法规定与学说解释迭经演变,立法需寻找理论依据,学说却依立法立论,导致了目前死亡赔偿的立法和理论双重混乱的现状。根据传统民法理论体系分析.不法侵害致人死亡行为的损害后果有二:一是直接受害人的死亡,对此加害人应承担丧葬义务,而对死亡本身不进行民事赔偿;二是侵害死者近亲属的身份权,致其物质性身份利益和精神性身份利益概括丧失,对前者以支付抚养费的方式予以赔偿,对后者以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方式赔偿。“死亡补偿费”、“死亡赔偿金”是缺乏法理科学性的伪概念。

  • 标签: 死亡赔偿 近亲属 身份权 精神损害 抚慰金
  • 简介:刑事诉讼目的双重论曾经极大地推动了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但由于这种理论范式脱离了现代法的价值目标体系,与民主法治社会的核心理念相悖,违背刑事诉讼基本原理,为有罪推定思想的翻版,容易导致冤假错案不断滋生,阻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应予废止。刑事诉讼法是人权保障法,是维护正当程序的限权法。重构以正当程序保障人权为诉讼目的范式的新刑事诉讼法和新刑事诉讼法学,则是当前最紧迫的学术任务。

  • 标签: 刑事诉讼法学 刑事诉讼目的双重论 人权 中国 法律制度
  • 简介:1998年4月2日,某客车在正常行驶中,被叉路口冲出的货车撞坏,经交警部门现场勘验认定货车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并责令货车车主吴某负责在10月内修理被撞坏的客车(约需修理费23000元),并支付6名受伤旅客的医疗费8629元。经交警部门处理后,肇事货车车主吴某及时支付了受伤旅客的医疗费,但又以无钱为由拖延时间不及

  • 标签: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间接损失 交警部门 客车 赔偿原则 货车
  • 简介:我国《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所谓侵害生命健康权的行为就是指,加害人侵害了受害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并因此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和非财产损失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称为人身损害行为。对于该种行为,在承担民事责任方面,除了赔偿受害人的实际财产损失外,是否还应赔偿受害人的非财产损失如精神损害,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民法学界也一直争议较大,但司法实践中已有所突破,出现了判决巨额

  • 标签: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生命健康权 受害人 财产损失 民法通则 司法实践
  • 简介:汽车失事货物被抢赔偿责任当由谁负·刘萍·●案例分析案情简介:王某雇用个体运输户刘某将一批日用百货运往某地,双方谈妥价钱后装车启运,王某随车同行。当夜,车至某县远郊,因刘某疏忽,误将货车开入道旁水田倾覆,货物散落于田中。二人随即报警,交警陈某立刻赶到了...

  • 标签: 赔偿责任 法律义务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货物安全 交警部门 汽车
  • 简介:<正>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趋于复杂。一方面,国家运用国家权力管理社会的作用越来越大;另一方面,这种作用又由于行政法和民法的发展而受到限制。这种限制主要表现为国家实施了具有危害性的管理行为后也要承担责任。国家在国内法中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国家对因其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负补偿责

  • 标签: 国家赔偿法 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制度 国家机关 行政法
  • 简介:农民工群体是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劳动立法及司法实践中仍难以被完全纳入《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者”范围。农民工工伤索赔时除面临“劳动者”身份界定、劳动关系认定障碍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冲突与分歧也使其在索赔时面临适用法律选择的困境,而工伤赔偿程序中劳动仲裁、行政、民事诉讼交叉问题更加剧了农民工工伤索赔的难度。因此,立法应明确把农民工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摈弃非法用工单位概念,同时改革现行工伤索偿模式,赋予法院直接认定工伤的权力,以解决农民工工伤索赔难题。

  • 标签: 农民工 非法用工单位 劳动关系 工伤认定 法律适用
  • 简介:传统合同损害赔偿中的利益分为期待利益、信赖利益和回复利益,它们都严格以“受害方的损害”为中心。实践中,所获利益赔偿作为一种独立的赔偿利益已经获得某些国家司法实践的认可。所获利益存在的根据在于这种利益能够更好地实现合同利益均衡以及合同法的目的和政策,因为合同法基于某些原因不可避免地具有行为禁止或威慑的功能。所获利益赔偿具有比较独特的构成要件,该构成要件强调违约人获得利益、违约人获得利益与违约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以及期待利益赔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合同法的目的。传统的损害赔偿模式不能有效解释在实践中应赋予所获利益赔偿的类型。当然,所获赔偿没有也不可能颠覆传统的损害赔偿原则,但确实提供了有力补充。

  • 标签: 合同救济 所获利益 因果关系 损害赔偿
  • 简介:受害人车祸伤残后因意外发病死亡,其近亲属能否索取残疾赔偿金?依照以往的惯例,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只有受害人活着,才存在劳动能力丧失或减少的基础,如果伤者已经死亡,其计算残疾赔偿金的载体或基础已不复存在,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成为不必要;而且残疾赔偿金请求权具有绝对人身专属权,不具有可继承性,伤者死亡后,伤者的继承人对残疾赔偿金一般不享有请求权.

  • 标签: 官司追踪 残疾赔偿金 江苏首例
  • 简介:本文所谓的旅游合同,是指游客与旅行社之间发生的旅行社组织安排游客参加旅游活动,游客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旅游合同纠纷是指旅游合同的当事人特别是旅行社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内容而引发的违约纠纷,主要表现为旅行社不按约定组团出游,提供的餐饮、住宿、交通、购物、娱乐等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擅自变更、取消约定的旅游景点,延误变更日程,导游未尽职责等。

  • 标签: 旅行社 旅游合同 游客 合约 旅游费用 旅游活动
  • 简介:错捕赔偿是检察机关刑事赔偿的重要组成部分。自今年《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检察机关对错捕赔偿范围还理解不一,争议尚存。对此,笔者略抒管见。何谓错误逮捕,依据《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2项规定,可以请求国家赔偿的错误逮捕是指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实行逮捕。但在对"没有

  • 标签: 检察机关 刑事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法 犯罪事实 错捕 违法行为
  • 简介:<正>目前,对于国有公共设施因设施或管理不善致人损害而产生的国家赔偿责任问题,我国尚无专门法律规定,这给司法实践工作带来很多困难。笔者试将此问题作以卜分析,以供同仁参考。一、法律适用问题。国家赔偿即国家侵权责任已成为各国法制中普遍确立的原则和制度,但是各国有关国家赔偿责任的立法体例却不尽相同。就公有公共设施致害导致的国家赔偿责任而言,在法律适用方面大致有以下几种做法:一是直接适用民法规定,这主要是为那些无国家赔偿专门立法的国家所采用;二是以单行法规加以规定,但仍准用民事侵权法的一般原则;三是由专门立法加以规定,并在归责原则上与民法的有关规定区别开来。我国尚无国家赔偿专门立法,新近通过的《行政诉讼法》也未对国有公共设施致害

  • 标签: 国有公共设施 国家赔偿法 国家赔偿责任 致人损害 专门立法 公有公共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