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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抵押转让涉及多方当事人的利益,在不同国家以及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立法对这一问题的处理是存在差异的。这种差异形成了有关抵押转让的不同立法模式。涤除制度是大陆法系尤其是法国法系担保法中处理抵押转让问题的传统的法律制度。在我国,一些学者认为,我国现行立法中也存在抵押权涤除制度;也有学者认为,我国虽然不存在抵押权涤除制度,但是,我国在修订《担保法》或制定物权法或民法典时应当补充规定涤除制度。实际上,我国现行立法中不仅没有严格意义的涤除制度,而且也没有必要建立此项制度。

  • 标签: 抵押 抵押权 抵押物 涤除
  • 简介:有限合伙人针对其持有的私募有限合伙基金合伙份额,享有合伙份额权,这类似于公司股东针对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股权。该合伙份额权是一项重要的个人财产权,具有权属性,可以准用权规则。有限合伙人基于该合伙份额享有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体现了对投资者退出权利的保护和合伙份额交换价值的充分利用。现代金融组织体对传统权理论提出了挑战,传统权理论和规则同时对现代金融现象进行解释和回应。

  • 标签: 私募有限合伙基金 合伙份额权 物权属性
  • 简介:权请求权与占有保护请求权在权利基础、权利主体、行使目的、举证责任、诉讼程序以及是否适用消灭时效等方面均存在不同;权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在目的与功能、权利基础、损害的要求、归责原则、责任方式以及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不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权返还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在上述请求权发生竞合的情况下,应当允许权人选择于其有利的一种加以行使.在一定条件下,权请求权会发生向损害赔偿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转化.

  • 标签: 占有保护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 物权保护 损害赔偿请求权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 简介:资源权作为重要的财产权,要求自然资源法应以传统物权法为理论基础,根据自然资源所特有的经济属性和生态属性,构建我国的资源权制度.本文从资源权制度的体系化设计、自然资源所有权主体、资源权的变动、不动产资源权的登记制度等几个重要方面对我国现行资源权制度进行了反思与探讨,并在传统权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对策方案.

  • 标签: 资源物权立法 财产权 中国 自然资源所有权 资源物权公示制度 资源物权流转制度
  • 简介:碳排放权是在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为核心的国际法律体系下产生的新型权利,该权利具有准权属性和发展权属性,而这两方面属性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在有关碳排放权的国际法律实践中,特别是在碳排放权分配方面,正确认识和把握这两方面属性有利于维护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化背景下的正当权益。

  • 标签: 碳排放权 准物权属性 发展权属性 碳排放权分配
  • 简介:占有系民法(典)权编(法)上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其于整个物权法、民法乃至全体私法上占据关键地位。我国编纂民法典权编时应于现行物权法既有规定的基础上对其作较大的建构、厘定、补充及完善,由此以形成我国占有法的规则系统,彰显其系统效应。占有的体例安排应置于权编之末而予规定。占有规则的设计宜借境域外多数立法成例而作出。占有与占有人的涵义、占有权利与样态的推定、直接占有人、间接占有人与占有辅助人的涵义及其判定、占有的变更、移转、合并与分离、善意、恶意占有人的责任及其与所有人等之间的回复关系、占有人(含占有辅助人)的自力救济权与上请求权、共同占有及其权利行使、占有的消灭及准占有等,皆应一一加以确立、建构或完善。透过这样的工作和努力,我国的占有法规则系统势可彰显其维系社会的和平与稳定秩序的功用与价值。

  • 标签: 占有规则系统 善意、恶意占有人 占有的保护 准占有
  • 简介:我国《物权法》第28条规定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直接引起权变动,属于权的非常态变动。此种权变动不以完成法定公示方法为生效条件.在客观上导致真实权利与表象权利的背离,这不仅减损交易安全、权属明晰、物尽其用等私法价值追求,而且使得强制执行遭遇重重困境。基于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直接引起权变动对私法价值和公法秩序存在潜在的威胁.宜通过目的性限缩解释将“法律文书”控制在确有必要的范围内.通过完善配套性措施促使真实权利人及时完成法定公示方式.并通过直接引起权变动裁判登记制度将真实权利与表象权利分离的事实对公、私法秩序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 标签: 物权变动 真实权利 表象权利 强制执行
  • 简介:共有权问题是建筑区分所有权制度的核心问题,因共有权问题而引发的纠纷较多,这主要是由于对共有部分的权利义务划分不清而起。因此,论证建筑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的问题,对进一步理解和掌握建筑区分所有权的有关内容,为共有权问题立法及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有一定帮助。

  • 标签: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 共有部分 共有所有权
  • 简介:美国动产担保交易法引领着动产担保立法的世界潮流,其中所蕴含的概念和方法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作为动产担保法制改革的基础。我国权立法中如何对待美国动产担保交易法的立法经验是我们目前应予面对的一大难点。文章从美国动产担保交易法的制度特色着眼,参照他国的继受经验,提出了我国动产担保权立法的应有态度。

  • 标签: 动产担保 美国统一商法典 物权法定主义
  • 简介:一、概论就罗马法中的经验来看,的担保之范畴可以用在很大的范围上,因为它不仅包括权部分的法律制度:例如信托担保事实上是以担保为目的的信托;并且,对于塞尔维安诉权的范围,给付质押就不构成权,而是一种占有的形态。

  • 标签: 担保制度 罗马法 信托担保 物的担保 法律制度 物权
  • 简介:在罗马法上,要合同是当事人期望以"给"的模式产生债的协议。"给"是其发生根据,"协议"是当事人产生此债的目的性要素。关于何谓要合同,罗马法上要合同所具备的合同属性及其成立所涉及的客观方面交付与主观方面当事人达成合意这些元素仍为现代法提供了不少启示。如果以此为据评论当前的学术主张,可以看到主张要合同不是合同的学说以及认为交付乃要合同的生效要件的学说皆欠缺说服力。实际上,要合同无非是通过交付达成的合意。由是观之,要合同与合意主义不存在明显的逻辑冲突。

  • 标签: 要物合同 罗马法 成立结构 合意主义
  • 简介:在新形势下,应当以法律形式对海域使用权的获得方式、流转条件、流转程序作全面、具体的规定.确保使用权人手中的使用权流转出来,最后流入那些有能力做好海域资源开发工作的人手中,达到海域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利用,杜绝海域使用权中的资源浪费和国有资源性资产的流失,使海域使用权走向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

  • 标签: 海域使用权 新型物权 流转制度
  • 简介:物权法草案第三编是用益权。用益权在大陆法系民法中不过是一个理论用语,能擢升为法典用语,大概是主流权理论想证明自、己也重视财产利用而努力的结果。鸡不会因为飞上了屋顶而成为鹰,用益权虽然入阁拜相,但在主流权理论那儿仍是一个见着所有权就直不起腰来的包衣奴才。主流权理论给用益权定了两道家规:一是用益权不能有处分权,二是用益权只能限于不动产,用益权一旦逾制,就按物权法定原则予以惩罚。主流权理论是中国大陆的一些主流学者在这十多年间从中国台湾地区贩运过来的,为了保证原汁原味,他们自己不掺什么东西,也绝不让别人掺,至于合不合大陆人的口味,他们是不管的。

  • 标签: 物权法定原则 用益物权 物权理论 中国台湾省地区 大陆法系 中国大陆
  • 简介:航空器、船舶作为动产,在权变动方面却采取不动产所常用的登记公示方式,其核心原因在于登记能够满足其权公示的基本要求。登记不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专利,也可以用于公示航空器、船舶权变动。无权登记对抗问题实际上是相互竞争的权之间的顺位优劣问题。对抗效力的真实含义并不在于第三人对于现实权利的实现。航空器、船舶权变动登记的对抗效力意味着其权变动依据交付原则或当事人的意思确定,与登记与否没有必然的法律联系。

  • 标签: 航空器 船舶 物权变动 登记
  • 简介:在编纂民法典时,权编与合同编应当做好立法协调。权编应当将合同法的相关内容删除,权变动合同应当适用合同编的一般规定。合同编应当删除无权处分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的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并不影响善意取得的构成和适用。民法典应规定添附制度,《民法典权编(草案)》关于添附的规定应加以改进。

  • 标签: 物权编 合同编 物权变动合同 无权处分 善意取得 添附
  • 简介: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不能产生严格意义的权转让效力。引起权变动的人民政府决定不仅限于征收决定,《物权法》第30条所言之事实行为除建造、拆除外至少应当包含先占和添附在内。明确标明征收土地四至的征收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没有标明土地四至的征收决定在实际明确征收土地的地块时生效。在建造行为完成时,建造人取得新建建造物的权一般只为所有权。即使建造行为没有完成,建造人对于在建工程的整体也应当取得权。因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享有权的人,处分其不动产而又没有登记的,权变动没有发生,但当事人之间的债权效力却是依旧有效。

  • 标签: 事实行为 物权变动 登记处分主义
  • 简介:动产物权变动为什么必须经过交付,交付是否暗含了一个转移权的契约或者只是一个单纯的履行债权契约的事实行为,黑格尔基于市民社会辩证法对抽象个人观所作的批判以及特殊意志的现实性能够有效地解读要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必须交付的问题。黑格尔共同意志与特殊意志相对实存的二元架构对于理解意思表示(Willenserklarung)和确证交付作为处分行为的现实载体所具有的独立性具有重大现实指导意义,能够为有效读解关于权契约的理论争议厘清认识前提。

  • 标签: 交付 物权契约 共同意志 特殊意志
  • 简介:我国《物权法》对于机动车的权变动采纳了交付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相结合的折衷主义立法模式。现行理论无法合理解释因交付而取得的机动车所有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理由。本文通过从权变动模式和公示效力之间的关系、登记的公信力、交付后善意取得制度构成三个方面进行的分析,发现该立法模式欠缺理论基础,而是立法机关进行利益衡量的结果,我国立法应对机动车登记予以权化的改造,并确认机动车登记的公信力,明确其行政管理性质和权登记的对抗效力。

  • 标签: 物权变动公示 登记对抗主义 善意第三人
  • 简介: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法律制度革新关乎行政事业体制改革的成败。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存在的问题,本质是财产问题,决定其应由物权法调整。用益权的本质与功能是确定一国用益权制度的法理依据,一国的基本财产关系是确定用益权的内容和种类的必要因素。我国物权法缺乏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利用关系的规范,不利于建立完善其监控机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存在归属与利用关系的天然分离,为物权法确认一种新型用益权——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提供了理论依据。

  • 标签: 公有制 公物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用益物权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