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一、统一律制既不必要也不可能采用何种律制应该因乐制宜“我国目前应当推行哪一种律制?”建国以来有关律学的论著中,提出这一类问题加以论述,或是以这一类问题为前提进行论述的,不算罕见。不少同志发表过各种见解。就我国三种主要律制——三分损益律(五度相生律)、纯律和十二平均律的范围内而言,粗略来说,有的主张十二平均律,有的主张纯律,而单纯主张三分损益律的似乎未见。近年来,由于律学探讨的深入,或从表现民族传统音乐思维的特点着眼,或从多声部音乐的谐和着眼,或兼从多声部谐和与转调的需要出发,或从音乐实践历史与不同律制应用的“辩证统一”出发,或从某一定范围的音乐表演艺术的需要出发,等等,在上述三种主要律制的基础上,又提出了各
简介:<正>(一)戏曲音乐工作是戏曲工作发展的重要的一环,但是,从发展的不同情况和不同条件来看,正如周扬同志在1952年就非常精确地指出:“戏曲改革的首要问题是剧本,因为剧本是戏剧活动的基础。但对于新戏曲的创造说来,音乐同样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见《改革和发展民族戏曲艺术》)。当现代戏曲必须是社会主义的民族的新戏曲的时候,如果戏曲剧本问题解决了,那么戏曲音乐问题就成为最重要的一环。没有与完美的剧本相适应的美好的音乐(包括声乐),观众是必然不会满足的。我们有一些从内容到形式都很完美的戏曲剧目都是使观众百看(听)不厌的。我们戏曲工作的整个创造就应当以这种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