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信息披露制度体系是上市公司正常运营、投资者理智投资与主管部门有效管控的前提。本文认为,完整的信息披露体系应该包括初次信息披露制度与持续信息披露制度,以及法律责任及救济制度。信息披露应该是贯穿上市公司全过程(包括其组建),重要性则是信息披露的核心词汇,可以综合考虑投资者决策标准与证券价格标准,以列举的方式明文规定应依法予以披露的重大信息、允许不予公开披露的信息、保密性披露的信息以及後两种信息应予以公开披露的情形。至于衡量未经列举的信息是否重大时,则以证券价格标准为一般原则进行筛选。责任与权利的一体化则是法律的应有之义,建议启动多层面的责任体系.
简介:<正>七、关于借款费用资本化问题原制度对长期借款利息支出和外币借款折合差额等借款费用,其资本化的截止期为“交付使用并已办理竣工决算”,致使一些单位出于某种需要,一拖再拖,迟迟不办理竣工决算。新制度规定,以资产是否交付使用为界限。对于用借款进行的工程发生的借款利息和外币借款的折后差额,分别不同情况处理:属于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之前发生的,计入在建固定资产的成本;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计入当期损益。八、关于代销业务的核算针对公司的委托代销业务,新制度设置“委托代销商品”科目,核算公司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公司应与受托单位订立代销合同,规定代销单位应于代销后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