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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在中国法制史的研究中,南朝法制最易为人忽视。然而南朝虽不以立法和刑名创设为著,其司法却极有特色。在司法领域内,南朝法律人以礼义指导审判。他们运用礼经中的礼义辅助、弥补乃至矫正律令,将礼义通过具体案例灌注于法律之中。南朝之"礼义决狱"在形式和内容上与"春秋决狱"大有不同,且具有其独特之价值追求。南朝"礼义决狱"之所以大行其道,有其特定的时代背景与历史原因。这种礼法合流的"南朝模式"在当时和后世都具有深刻的意义。

  • 标签: 南朝 司法 礼义决狱
  • 简介:协商民主走红学术界,不仅仅是因为它抓住了人们普遍存在的对民主真实性的渴望心理,也不在于它拥有时尚的名称,而是它与生俱来的理论特质很好地反映了民主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成高度契合。因此,发展中的不成熟丝毫不影响我们仍然可以对协商民主寄予厚望。

  • 标签: 民主形式 协商民主 民主 社会主义民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 简介:<正>一、问题的提出共谋共同正犯是为了对犯罪背后的首要分子或没有分担实行行为者科处正犯责任而诞生的理论。但是,实务中存在脱离共谋关系的情况。日本下级审与韩国大法院使用"共谋关系脱离"的概念来限制共谋共同正犯引起的处罚范围的不当扩大。1950年以来,日本下级审一直认定"共谋的脱离"。判例的"共谋关系脱离"被大塚仁发展为"共犯关系脱离"。共犯关系脱离是指,其他共犯完成犯罪时,对自愿中止犯罪并脱离共犯的人也科处全体犯罪的责任的做法太苛刻,因而扩大使用共谋关系脱离的理论。1972年以来,韩国大法院受到日本下级审判决的影响而肯定"共谋关系脱离"的概念,并且,利用其概念限制共同正犯的成立范围。大法院认为,加入犯罪共谋后但在着手实行共谋犯罪前脱离共谋关系时,该人不承担共同正犯的责任。日本的最高裁判所还没有认可共谋关系脱离的案例,只有部分下级审的判例认可"共谋关系脱离",但是,日本下级审没有对只离开现场的情况肯定共谋脱离,要求明示

  • 标签: 共谋共同正犯 实行行为 中止犯 中止未遂 行为共同说 预备阶段
  • 简介:董其昌是一位在中国书画史和书画美学方面都很重要的人物,他的书画美学提出过很多富有争议的话题,其中尤以“南北宗”为甚,他的“南北宗”理论对其后及清代三百年来的绘画发展产生决定性影响。作为一种绘画品评的理论,董其昌“南北宗”受到了各种争议甚至非议,在中国绘画史上可谓屈指可数。那么,该怎样科学地评价董其昌的“南北宗”,本文就此作些探讨。

  • 标签: 南北宗论 董其昌 中国绘画史 绘画发展 决定性 美学
  • 简介:我国刑事证据保全制度在实践运行中存在许多缺陷和不足。真实只有一个,而且不会自我呈现。只有赋予当事人证据保全申请权,改革和完善我国刑事证据保全制度,才能还发现真实的机会。

  • 标签: 证据 保全 案件真实 刑事证据保全
  • 简介:一旦把法律置于具体的社会生活背景中,立法冲突往往会超越法律本身的界限,成为社会化的问题。立法冲突的存在会造成法律适用上的无从选择。形成事实上的无法可依。

  • 标签: 立法冲突 成因 法律适用 生活背景 社会化
  • 简介:法治的必然表现是程序意义的法律生活,而法律程序可以分为正当程序、适当程序、不义程序、流氓程序等。只有渗透了正当精神的正当程序才能够帮助人们实现现代法治。渗透了人类正当精神的正当程序必须是“程序正义”和“程序适当”一体之程序。我们应当提高程序法治意识,养程序正当之精神,自觉走法治道路。

  • 标签: 程序法治 正当精神 程序适当
  • 简介:对胎儿权益进行立法保护,已成为各国的共识。国外在保护胎儿权益方面作出了很多有益的尝试。我国目前在此问题上的立法却基本上处于空白,司法实践中大量的侵害胎儿的案例无法可依。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加强对胎儿权益的保护力度,完善我国的立法。

  • 标签: 胎儿权益 立法模式 保护
  • 简介:从立法者的思维方式和实践中大量典型案件的处理路径出发,传统刑法解释学认为刑法解释的对象是规范,但此理论面对复杂的非典型案件时则显得步履维艰。刑法解释无法脱离个案事实而存在,单纯对规范含义的说明只是规范意义的抽象说明而已。刑法解释的对象既包括事实,也包括规范,还包括事实与规范之间的互动关系。

  • 标签: 刑法解释 事实 规范 互动关系
  • 简介:税收立宪问题的研究,是中国宪法学研究亟待补强的领域,也是中国法治实践的必然要求。中国宪法必须明确规定税收法治的基本原则,并合理安排保障公民税收基本权益的制度。与此相对应要具体研究有关的宪法解释、宪法修改技术问题。

  • 标签: 税收立宪 税收 税权 税收义务 税收法律关系
  • 简介:作为公共修辞的一种形态。以国家为修辞主体,旨在处理国内政务、塑造国家形象、协调国际关系、解决国际争端以及具有普遍性的人类事务。国家修辞学是公共修辞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门旨在研究国家修辞行为和现象、综括国家修辞手段和策略、揭示国家修辞规律的新兴交叉学科。文章以新世纪以来中国在重大国内外事务中的修辞实践为基础,提出了国家修辞、国家传播、国家修辞学等新范畴,分析了国家修辞的内涵、类型及其修辞主体和传播价值,阐述了国家修辞学的内涵、研究对象、内容、任务以及研究方法,综括了国家修辞学研究的学术和实践价值。作者认为,从个体修辞学走向公共修辞学、从民众修辞学走向国家修辞学反映了未来修辞学发展的方向。

  • 标签: 公共修辞 国家修辞 国家传播 国家修辞学
  • 简介:<正>晚近以来,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之争正在成为刑法解释学中的一个热点问题,而陈兴良教授与张明楷教授分别发表的《形式解释的再宣示》与《实质解释的再提倡》更是使两种解释之间的对峙进一步加剧。然而,本文却试图说明,这一对峙是虚构的,这两种解释,无论是从解释结论看,还是从定罪思路看,都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差别。人们在一些具体案件上的争议来源于他们在信念体系与价值观念上的实质性分歧,而与解释立场并无关系。从而,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之争不过是一种学术姿态上的分歧,或者说,是一种口号之争。此外,本文还将揭示,这种口号

  • 标签: 刑法解释学 解释论 陈兴良教授 违法性 张明楷教授 刑法条文
  • 简介:尽管《物权法》在相邻关系一章以第90条的形式对不可量物侵入作出了规定,故其以不完全法条的身份宣示了相邻关系视域下不可量物侵入之救济制度的缺位。同时,无论是《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抑或是《环境保护法》,均只明确规定了环境侵权的判断标准:即以造成了“重大损害”作为判断侵入者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该“重大损害”或以实际发生人身财产实质损害为判断标准,或以违反符合法定的排污许可或排污标准为判断标准。这样,在不可量物侵入符合法定的排污许可以及排污标准之时,只要未产生显性损害(病理性损害为显性损害),受害人即便遭受难以忍受的精神折磨,亦无法寻求相应的救济。甚至,受害人会因遭受的噪音侵害处于法定标准之上或下而获得天壤之别的司法判决。这显然有失公正。因此,本文针对不可量物侵入在程度和性质上的差异,创造性的引入了“较大损害”这一与传统实践中“重大损害”标准相对应的标准,构建出了相邻关系视域下不可量物侵入之补偿请求权。

  • 标签: 不可量物 补偿请求权 相邻关系
  • 简介:根据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或者位阶的不同,主张构建不同的犯罪构成体系,属于结构合理主义的理论观点,无助于解决实际问题。以事实与价值二元为基础构建的事实体系与价值体系、存在体系与规范体系,割裂事实与价值的内在联系,存在诸多缺陷。以事实与价值一元为基础构建的一元论评价体系,主张事实判断与价值评价辩证统一,具有内在合理性:能够避免客观归责与主观认罪;事实判断与价值评价虽混融但脉络清晰;能够充分说明事实判断与价值评价的内在联系。犯罪构成要件的位阶不影响行为定性。社会危害性理论在犯罪构成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排除犯罪性事由不构成犯罪是因为没有侵犯犯罪客体。

  • 标签: 犯罪论体系 事实判断 价值评价 二元论体系 一元论体系
  • 简介:学界对生命法学存在与否仍莫衷一是,不管是官方文件还是主流学术讨论,都尚未认同生命法的学科地位,与此同时,国外早已对其进行了深入研究,不仅产生了大量的文献资料,而且美国还将其列为法学二级学科。中国生命法学科的发展前途是光明的,其学科体系已然形成;但是道路是曲折的,其发展反映了中国学科划分设置的诸多弊端与成见。生命法学契合了新兴学科研究、跨学科研究、主题学科研究、问题意识研究的学科发展趋势,虽然不借助“自上而下”的设计之手,但却可以走出一条“自下而上”的生成之路。

  • 标签: 生命法学科表达学科划分学科定位
  • 简介:作为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最初的运用——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在司法实践中由来已久,其在诉讼案件中发挥的作用不容忽视,但立法却存在一些瑕疵。问题的解决,需要尽快制定相关司法解释,完善相应规则,建立和健全配套机制。

  • 标签: 轻伤害案件 刑事和解 合作性司法
  • 简介:行政强制是国家管理社会活动的重要手段,由于管理活动的多样性与变动性,为了达到既定的行政目标,裁量在行政强制设定与实施中均有必要与体现。基于行政强制的高危性,防止裁量在强制活动中被滥用,应当以行政过程为视角,尊重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原则,抓住实体法规制与程序法规制的两个方向,全面建构立法统制、行政统制、社会统制与司法统制的逻辑体系,从而保证强制裁量既有一定的活性,又有法律的正当性。

  • 标签: 行政强制 行政裁量 公共利益 统制
  • 简介:【摘要】认定恶意欠薪罪必须符合主客观方面的恶意、欠薪的数额、前置行政行为这三个构成要件,缺一个要件则欠薪行为均不能被认定为恶意欠薪罪。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立法或者司法有待进一步作出相关法律解释,明确恶意欠薪罪中的入刑犯罪数额、责令行为主体等问题,以便正确理解、运用和把握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恶意欠薪罪之规定,依法准确打击恶意欠薪行为,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关键词】恶意欠薪劳动者合法权益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规定将恶意欠薪行为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对打击恶意欠薪行为,震慑不良用人单位,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疑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恶意欠薪行为在社会上并不鲜见,社会上经常出现劳动者跳楼、爬塔吊、攀高架桥等极端方式讨薪,然而,如何正确认定恶意欠薪罪,准确把握刑法打击的尺度,有待司法实践进一步考量,笔者结合刑法修正案(八)之规定就恶意欠薪罪认定问题做以下分析。

  • 标签: 恶意欠薪罪 欠薪罪认定
  • 简介:潜规则是一种有着久远历史的社会现象,是与显规则、尤其是法律规则相悖的规则,其与社会主流价值观念的冲突所展现的非正义性,是其与显规则、法律规则最为不同的地方,也是最不为社会接受的地方。潜规则的形成与繁盛主要依仗的是权力,潜规则的胜利是人治环境对法治理性的胜利。从法学的视角看,虽然潜规则是与显规则相伴而生的,但是,是可以通过利用法律规则的程序设计、利益导向分解和限制权力来加以控制或限制,以维护或者平衡社会公平、公正秩序的,这也正是法治需要做的事情。

  • 标签: 潜规则 正式规则 法律规则 法治矫正
  • 简介:和谐司法是一项针对现行司法法治主义的改革策略,和谐司法也是一种实现司法法治主义的转换机制。和谐司法产生的时代背景赋予了和谐司法自身特殊的时代使命:发掘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纠纷排解新模式,调剂现行司法法治主义之不足,开拓有中国特色的司法法治主义新境界。我们要防止对和谐司法的错误理解,和谐司法不是单纯的政治口号,和谐司法也不等于德治、人治。正确地理解和谐司法的时代内涵,在司法工作中就必须一方面坚持司法法治的基本理念不动摇,另一方面又要保有开放的司法法治思想。

  • 标签: 和谐司法 司法法治主义 民间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