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公共治理结构决定了多元主体管理公共事务、承担公共责任、分配公共利益的方式,理所当然地成为公共治理的基本主题。公共治理的基本结构是公民、政治领导、公共管理人员三者合作共治的多中心结构,体现了共和主义“公、共、和”的基本原理。其中,公民是治理者,政治领导是协调者,公共管理人员是帮助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共治理结构的有效建构,关键在于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四位一体”的结构;居于“元治理”地位的政府要切实转变职能,担当起扶助者、服务者、引导者、执行者四大角色。
简介:尽管从古希腊的赫拉克利特开始就主张:'人民应当为法律而战斗,就象为自己的城垣而战斗一样.'[1]认为真正的法律都具有某种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的性质,以致2000多年来,凡是沿袭这一法制传统的国家和人们,通常都对法的威严及其神圣性既敬畏又赋予厚望,相信一个国家或民族只要加强法治,就可以除恶务本、根治腐败、河清海晏,很少去反思法的深层结构与本身的真理性和客观性.然而一经将这种对于法律的朴素感情和信赖心绪自觉地付诸社会实践,便会发现即便是最圣洁的法典与残酷的现实之间也存在着令人难以置信的差异.法经常不是体现公众意志的戒律或治乱兴亡、祛蠹除奸的神丹圣药,更不是由自由的无意识的自然规律演变而成的有意识的国家律令.法不仅有善恶之分,就是善法也常常被权势者肆无忌惮地践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