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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引言有的学者曾经提出:社会经济发展,任何人均可随时"下海"经商,人的普遍商化使得商事主体与一般法律主体相融合,无法将"商人"与民法规定的公民和法人相区别,要把"商行为"分别于民事行为也如同抽刀断水般困难。~①该文章看似是对民商合一的赞成,实则是对民商法和经济法的混

  • 标签: 民法保护 法典编纂 商事主体 商行为 主体相 民法规定
  • 简介:纵观世界法治发展历程,法国民法(《拿破仑法典》)开启了人类法治时代的新篇章。作为世界第一部成文民法也是19世纪资本主义早期民法的代表,以其先进的思想和立法成果对近代各国民法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它提出了自由、平等、人权、民主和法治思想,并确立了契约自由、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过错责任三大民法根本原则。这些对我国当下正在讨论的民法的制定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 标签: 法国民法典 产生 特征 历史意义
  • 简介:长期以来,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规范依附于民事实体法,现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不触及现有立法存量的情况下应作增量规定。鉴于《民法总则》以及即将审议的各分编剔除了法律适用规范,对现行各类法律适用规范重新进行整合已势在必然。综合考虑现阶段的立法基础、立法成本、立法效率,以现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为基础,对现行各类法律适用规范进行系统化、集成化的编纂,打造2.0版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最能取得事半功倍的功效,因而是立法机关最有可能的选项,也是现阶段国际私法学界亟需研究的应用性问题。

  • 标签: 《民法典》编纂 “嵌入式” 立法模式 2.0版《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 简介:文章就《民法物权编》之集体土地权利体系构建提出了"三层次权利体系论"。首先是将集体土地所有权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微循环体系而在所有权部分加以单独规定;其次则是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从用益物权中独立出来,作为独立的一种物权加以构建;再次则是在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重新构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其中,用益物权体系的重新建构是本文的重点。

  • 标签: 集体土地 物权 用益物权 体系
  • 简介:我国学界对商事登记制度的研究多是对某些内容零星的研究,没有从统一立法的视角深入探索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践中,商事登记改革成果丰硕,但仍然是对原有制度的修补。在编纂民法背景下,民商法的体系化进入关键阶段,要实现民商事法律体系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民商法的有

  • 标签: 商事登记 法典编纂 民商事法律 商法体系 商事通则 立法研究
  • 简介:我国民法起草工作的重新开启,不仅是我国法治强国梦想之舟的重新扬帆启航,更是我国法治进展中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性质的大工程。民法编纂需要理性思维和科学精神的支撑。在我国未来的民法应当具有二十一世纪特质的共识之下.我们需要将更多的精力用于提高民法编纂质量上。我国民法编纂需要首先从理论上解决如下几个重要关系.即未来民法与现行立法的关系、民法与商法及知识产权法的关系、民法编纂与法学理论、司法实践与社会习惯的关系、民法编纂独立委员会与法学家及立法工作委员会的关系。这些关系如果在理论上依然处于混沌不清的状态,民法编纂的质量就难以保障。

  • 标签: 民法典 民法典编纂 关系 民法典编纂独立委员会
  • 简介:【摘要】居住权起源于罗马法,其研究详尽为后世研究居住权提供了很大的帮助。本文一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罗马法中关于居住权的规定,为奴隶以及无夫权婚姻中的妇女设立居住权,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第二部分谈到了我国对于居住权的初步探索。罗马法的规定对我国设立居住权制度具有启发性的影响,为我国的制度建设起到很大的帮助作用;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民法》关于居住权的规定,包括居住权主体的延伸、居住权设立方式的缓和以及居住权注销登记的规定。

  • 标签: 居住权 《民法典》 制度构建
  • 简介:摘要:为了解决合同僵局的司法实践问题,在新出台的《民法》的580条中在原有的《合同法》110条的基础上添加了第2款的规制。该条款赋予处于合同僵局中的合同双方的当事人司法解除权。。适用司法解除制度,应当具备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之间无法自行解除合同、继续维持合同效力显失公平三个条件。司法解除制度只能由违约方在三年时效内申请启动。司法解除程序启动后,裁判机关应针对合同效力问题和违约责任问题进行审理和裁判。该条款虽然在体系上存在一些瑕疵,但是可以通过合理的解释予以消解。

  • 标签: 合同僵局 《民法典》 司法解除
  • 简介:近代以来,以1804年《法国民法》或《拿破仑法典》为开端,各重要国家民法编纂均以政治革命或社会变革为前提。之后历史上的几次民法编纂浪潮,亦无不如此。可以说,没有政治革命或社会变革就不会有民法的制定和施行。民法编纂是革命的结果,民法也因此具有了革命性,虽然革命并非因民法编纂和施行而得以发生。

  • 标签: 中国民法典 法典编纂 《法国民法典》 政治革命 苏俄民法典 次民
  • 简介:四、德国民法之债法改革对我国的启示,四、德国民法之债法改革对我国的启示,参见德国民法原第323、324、325条之规定

  • 标签: 中国民法典 债法 德国民法典
  • 简介:在社会主义中国,民法编纂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以实证化寻求确定性的民法,成为市民社会在政治国家中维持并发展自由的中介。民法承载的自由为政治国家的存续合法性提供基础,为建立法权共同体提供支撑。

  • 标签: 民法典 法权共同体 自由
  • 简介:一、民法商法化之简述民法商法化简而言之即是在民商合一的民法编纂体例下,法条的内容既要体现民法的内容,又要体现商法的内容,做到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中民商有别,民事法律关系和商事法律关系不应适用同一标准。这样做的原因有四:第一,民事主体和商事主体的风险预见和控制能力以及注意义务不同,民事主体是弱而愚,其经济实力以及识别风险的能力都比较低,而商事主体则被各国商法推定

  • 标签: 法化 法商 商事主体 民事主体 民商合一 商法体系
  • 简介:1997年5月,黄风送给我《阿尔及利亚民法》的阿拉伯文一法文对照本;次年9月,当时还在西南政法大学任教的尹田慨然允诺为我们的民法译丛翻译这部法典;2000年1月,我刚从中南政法学院调到厦大,桌子上就已经摆上了尹田的译稿。初来乍到,事务缠身,到今天我才把这部法典对照法文原文核对一遍,到了交付出版的时候,按惯例必须有一个序,只好由我来写了。由于我在阅读这部法典过程中产生了诸多感慨,我是愿意写一篇这样的序言的。

  • 标签: 《阿尔及利亚民法典》 埃及 民法模式 法制研究 立法原则
  • 简介:在以中文为语言工具研究德国民法时,"Sicherheitsleistung"、"Gewhrleistung"和"Garantie"这三个不同的术语通常都被翻译为"担保"。它们在德语原文中,由于用词不同,本来不难区别。但由于中文使用了相同的词,因此有可能发生歧义。所以,有必要对这三个概念及其与有关内容的关系进行解释,以使读者明白中文"担保"一词在德国民法中涉及不同内容时的不同含义。

  • 标签: 德国民法 《民法典》 担保责任 买卖合同 买受人 人的担保
  • 简介:民法是民事生活的百科全书。民事生活具有民众性、民间性、民生性、民族性、民俗性、民主性、伦理性和自然性,民事生活不尽是市场生活、不同于政治生活、不等于社会生活。民事生活的特性决定着民法的属性,民法是民事生活的典范。民法要与民事生活齐头并进,在坚持人本、平等和自由等核心要素的同时,积极反映时代精神和时代要求。

  • 标签: 民事生活 民法 民法典
  • 简介:民法分则草案(一审稿)存在十个方面的问题:分则各编体系混乱;立法思想存在矛盾之处;某些规定背离民法原理;人格权编中的若干条文存在法政策上的错误;各编存在大范围的规范缺失现象从而导致规范容量不足;欠缺遗产债务清偿等程序性规范;许多条文存在概念不清和表述不当问题;在立法技术上过度泛化使用标准而非规则;存在大量无规范意义的"僵尸法条"。民法分则的编纂应注重体系性、科学性,填补现行法上遗留的许多基本制度漏洞,且应注意与民法总则保持协调。

  • 标签: 民法典 物权法 债法 人格权
  • 简介:民法各分编(草案)》8月27日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其中婚姻家庭编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以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一些新规定。

  • 标签: 民法典 全国人大常委会 冷静 离婚 社会发展需要 第五次会议
  • 简介:摘要 近年来,我国离婚率逐年攀升,《民法》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后,离婚冷静期制度正式实施,其毫无疑问是现阶段维护婚姻制度稳定的重要政策。但同时,离婚冷静期在设计和最终出台过程中都始终存在适用性和适用状况的争议,其必要性、实践性和可操作性仍值得商榷。本文将从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法理、学理以及情理等多角度进行研究与探讨。

  • 标签: 离婚冷静期 分析 民法典 情感
  • 简介:摘要:我国民法已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其是我国首部以典命名的基础性法律,其制定过程来之不易,其内容十分重要,我们应该深入学习,明白其重要的深远的意义。

  • 标签: 基础法典 漫长立法历程 意义重大
  • 简介:像奧地利法和法国法这样相似的两种法律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分野是不足为奇的。《奧地利民法》和《法国民法》的条文都规定得很概括,因而制定法的引导力显得薄弱。故此,立法者并没有全面完成其立法任务:既未确定法的基本价值,亦未明确支撑判决的重要因素,以至于司法仍须担负起基本的价值判断的职能。奧地利和德国损害赔偿法的趋同性反而令人惊讶,尽管两者在法律上的出发点截然不同。虽然奧地利司法试图对宽泛的责任条款加以限制的做法看起来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在严格、具体的规定的制约下的德国司法远远地挣脱了《德国民法)既定的框架,却是出人意料的。由此可得出一个意义重大的法政策上的定律:如果立法者过于限制法院的行动自由。那么最后只会适得其反:法院遍寻突破口,最后会大大削弱制定法对法院的约束力。此外,法院何时根据僵化的事实构成、何时根据一般条款来作出判决,这几乎是不可预测的,如此一来,立法者就绝不可能实现其所追求的法的安定性。因此,这两种使用至今的立法方法都带来了不尽如人意的结果,因为要不然就是没有充分完成指导司法的任务,要不然就是规定得过于严苛。因此,必须寻找一条折中路线。所谓的动态系统论为此提供了唯一可行的选择:鉴于规定的复杂性和待解决事实的多样性,制定出一个符合事实的确定的规则是不可能的。应该通过对法官须予以考虑的关键要素的说明来实现具体化,以此来严格限制法官的裁量权,使其判决具有可预见性;另外,也使得对于纷繁的生活事实的指导性考量成为可能。

  • 标签: 损害赔偿法 奥地利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