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基于合同类纠纷在商事审判中所雄居的绝对"霸主"地位,合同效力判断问题应然成为商事实务法官之"第一要务",其中尤以违法合同效力判断者为甚。《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的面世,虽尽显其尊崇私法之理念价值,然囿于其理论上的可责难性与逻辑上的强悖论性,难以真正有益于司法实务,由其衍生的"效力性规范"标准难以扛担违法合同效力判断之要职。相关标准之重构势在必然。本文在对《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进行学理检视和实证检讨的基础上,主张将"社会公共利益"即"公序良俗"之违反作为违法合同效力判断之终极标准。进而立足于裁判视域,从主、客观两个层面,为实务法官认知和判别"社会公共利益"提供方法补给和制度保障。本文倡扬,以"双方违法判别法"为基本进路,佐之以必要的程序规制,有益于"公序良俗"之正确发现。
简介:从文化自信的时代背景和返本方能开新的历史规律出发,武术研究应具备原典精神,以原典为基、用原典说话。武术原典是记录和书写武技之圭臬和絮矩的原发性和原创性经典,是以武术技艺原典为本,以文化原典、历史原典、军事原典、哲医原典为其思想源头、训练理念和术语基础的文化系统。研究回到原典,能够让武术不再“失语”和“他者化”,为武术教育教学和文化传播提供元训练理念和元术语。武术原典包含:武经和武论,两者是相辅相成的整体。原典蕴藏了“劲力为体,攻防为用,体用不二”的元视域,涵摄了“阴阳并建错综”的元逻辑,能够在中国经典解释学的系统下,衍发出以“身意”和“躲知”阐释典文的基本方法:始于“释言”,经由“构形”、“诠象”、“著意”,至于“棘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