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一、立案程序特征之反思在我国,刑事立案程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嫌疑人的自首等方面的材料进行审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交付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现行《刑事诉讼法》在第二编第一章中规定了"立案"程序。该程序作为我国刑事诉讼启动程序,具有以下特征:1.无论是从内容,还是从形式上看,立案程序都是我国刑事诉讼中一个独立的、必经的启动程序,是刑事诉讼活动启动的标志。首先,立案与侦查、起诉、审判等诉讼阶段相并列,具有特定的诉讼任务和实现任务的特定程序、方式,诉讼主体之间形成了特定的刑事
简介:美国的网上立案制度,是其庞大的法院案件管理系统:PACER与CM/ECF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这两大系统的介绍与网上立案流程的分析,文章认为其网上立案系统符合司法实践的发展要求,并具有自己的优点。其中,网上立案与网上提交其他诉讼材料相结合、由美国法院管理办公室统一研发供各(联邦)法院使用的系统等做法,尤其值得正在进行网上立案实践的中国法院借鉴。就我国而言,尽快建立统一的网上立案系统,由各地法院根据自己实际情形选择适用,不仅保证了统一性和差异性的并存,也为以后司法审判的全程电子化,以及审判公开的深入贯彻,打下良好基础。但是,我国的相关法律与制度仍有与网上立案不协调之处,迫切需要进一步改进。
简介:本文从刑事立案监督与刑事侦查监督两个方面考察了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法律监督问题,指出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过窄,立案监督中的某些缺陷对保障人权有所妨碍,这就影响到了立案监督目的的实现。为了保证立案活动的准确与合法,使无罪者不被非法追诉,刑事诉讼法仅仅规定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加以监督是不够的,而是应将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情况纳入立案监督的范围。除赋予检察机关立案备案权外,还应赋予检察机关审批权、复查权、销案权、纠错权,以强化检察权的行使。目前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法律监督是"柔性监督"多,"刚性监督"少,这是监督不力、监督偏软、监督无效的直接原因。这一现象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并切实加以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