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2018年9月21日,由辽宁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辽宁省法学会、辽宁省法官培训学院、辽宁省警察协会、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共同主办的2018’辽宁政法理论年会在本溪市召开。各主办单位领导及全省政法系统的理论研究者和实务工作者,相关部门、高校科研单位代表共计100余人参加了本届年会。本届年会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为统领,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以“司法体制改革与社会治理法治化”为主题,以防控风险、社会治理为主线,以辽宁法治实践为出发点,涉及法治理念、法治文化、社会治理、司法体制改革、社会风险防控等多个领域研究,形成了一批具有建设性和可操作性的对策和建议。
简介:从警察用枪引发关注的主要案型来看,警察用枪裁量权的必然性诞生于相关立法的原则性与警务实践的复杂性之间的冲突。警察用枪的裁量权行使,应当既能够保障警察执法的安全性,又能够体现警察用枪的审慎性;必须遵守合法性原则、比例原则和自我约束原则。警察用枪的立法,应由管理型、约束性立法向引导性、规范性立法转变。为了规范警察用枪裁量权行使,在程序设定上,警察用枪裁量权的前置程序可包括持有和领用枪支程序、现场表明身份程序、现场警告程序等;事后规范程序既是为了审查警察用枪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加强内部监督程序督促警察审慎用枪,对违规用枪行为依法惩戒。此外,还应当建立合理的信息公开制度,增进公众对警察用枪专业行为的理解与信任,提升警察用枪行为的正当性,提升警察执法的总体公信力。
简介:在人工智能时代,智能机器人有可能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智能机器人在设计和编制的程序范围外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理应受到刑罚处罚。我国现有刑罚体系是由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和权利刑构成,刑罚处罚对象及刑罚处罚方式均无法也不能涵括智能机器人。重构我国刑罚体系并将智能机器人纳入刑罚处罚的范围符合刑罚的目的,同时也符合人工智能时代发展的需要且并未违背基本法理。建议增设能够适用于智能机器人的删除数据、修改程序、永久销毁等刑罚处罚方式,并在条件成熟时增设适用于智能机器人的财产刑或者权利刑等刑罚处罚方式。将智能机器人纳入刑罚处罚的范围,本质上是将智能机器人作为社会成员资格的承认,这是由其参与人类生产生活的程度、所处的经济社会地位所决定的。
简介:我国现行法律关于自然资源的规定存在权利归属不明确、管理职责交叉重叠等诸多问题。权利归属不明确引发大量民事纠纷,管理职责交叉重叠导致政出多门、政令冲突、管理低效、资源浪费、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等一系列问题。河道滩涂既有重要的生态环境价值,又有较高的经济社会价值。关于河道滩涂权属出现了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权之间的争议。对此,首先要在立法上明确河道滩涂的概念及性质;其次要逐步改良二元所有制,完善国家所有制;第三,对现有的河道滩涂进行确权,明确所有权、使用权及其流转机制;第四,理顺河道滩涂的管理体制;最后,完善河道滩涂征收补偿机制,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实现河道滩涂的合理开发利用,同时有效保护生态环境。
简介:有鉴于跟追骚扰问题在现今社会的严重性和危险性,许多国家已陆续将跟追骚扰视为危害安全的一种行为,并在预防上投入必要的警政、社政与司法资源.并制定相关法规。目前已制定有防制跟追骚扰法律的国家中,法律规范的方式有刑事惩罚、民事补偿、禁制令与警告命令等。反观台湾地区,目前仅在家庭暴力防治法中有跟追骚扰的防制令相关规定,但适用对象仅限家庭成员间或未同居的情侣间实施家庭暴力行为时,始得声请禁止跟踪骚扰之保护令。对于一般关系之人,仅社会秩序维护法中有对跟追行为的秩序罚,但并无如保护令之防制效果。为了回应这样的困境,台湾地区于2015年已有民间团体经由立法委员提出“跟踪骚扰防制法”草案,台湾行政院亦于2018年提出“纠缠行为防制法”草案。目前各个相关草案版本尚未立法通过,相关人员对于跟踪行为之本质、样态、辨识指标及因应策略等尚在起步阶段,协助跟踪骚扰被害人仍力有未逮。因此。应该持续关注属于性别暴力之跟踪相关政策与实务议题,从媒体畅导、专业培训与法令推动加以着手。同时希冀支持“防制跟追纠缠”之立法,以具体规范和防制社会中之跟踪骚扰问题,促使民众的人身安全与自由、隐私及尊严得以获得进一步保障,并能为跟踪被害人发声,争取并保障被害人权益。
简介:目前,在社区矫正实践中会出现社区服刑人员不服从管理,脱管、漏管,违反禁止令或监督管理规定,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在实施违法犯罪后被收监时脱逃甚至反抗的情况。由于目前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缺少相应的强制权力,导致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受到损害。为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各地在实践中抽调监狱、戒毒人民警察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加强社区矫正的权威性强制性;另一方面有关部门在立法过程中推动建立社区矫正警察队伍,但面临的理论争议较大,立法难度较大。针对这些问题和困境,本文提出建立社区矫正强制措施的建议,以期对社区矫正的完善有所裨益。
简介:PPP项目合同作为典型的长期合同,具有不确定性特点,项目实施过程将不可避免地出现合同订立时难以预见的情势变化,构成合同履行之障碍。从我国早期PPP实践看,PPP项目多伴随投资回报波动、需求预测误判、规划缺陷以及政府信用等风险而出现僵局,缺乏对PPP长期合同特质的准确认知和灵活的合同柔性治理思维是合作失败的主要原因。PPP的本质是“合作”而非“对抗”,必须构建相互信任和默契、具有较高容忍性和灵活性的合同治理机制和规则体系,才能促进合作关系的增长而不是消减,区别于形式化、格式化的刚性治理,这种合同治理艺术更具弹性和互动空间。为避免因合同困境使政府与社会资本之间的合作走向对抗,促使优质合规的PPP项目取得长足的发展,我国PPP立法应强制PPP合同嵌入可变更、可调整条款,并设置相应的修补程序,在特定阶段,安排政府与社会资本进行协商与再谈判,才能缓释冲突,挽救合作危机。
简介:摘要随着我国城市化、城镇化的进程逐步加快,城市和城镇化建设的快速发展,高层建筑越来越多,越来越高,越来越大,地下空间结构越来越受到重视。自然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对于自然界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一般规律以及人类认识自然改造自然的一般方法的科学,是辩证唯物主义的自然观、科学技术观、科学技术方法论。它主要研究自然界发展的总规律,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的规律,科学技术发展的一般规律,科学技术研究的方法。此文将阐述自然辩证法理论在基坑工程中的应用。
简介:犯罪故意是罪过的基本形式,以"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这一心理状态为内容。审视既往的研究,存在法理误读,也存在规范抵触。结合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概念与犯罪故意的规定,不难发现,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故意,与域外尤其是德日刑法,语境不同、内涵有别、差异极大。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故意是事实属性与价值属性的统一,既包含对于构成犯罪的事实的认识,也包含对于犯罪事实的价值,即社会危害性认识。考察我国犯罪故意的具体内涵、体系功能,从与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犯罪故意地位比较的角度看,即使在不同的犯罪构成理论之间,也存在主观罪过作为犯罪构成的核心与刑事责任根据这一基本的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