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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个结果
  • 简介:本文对21世纪以来中国、日本、韩国开展法学教育改革的路径进行了比较,对中国高等法学教育长期以来实行的“项目推进”改革方式的动因和效果进行了分析,梳理了“项目推进”改革方式与近年来日本、韩国法学教育“制度改革”的相似性和差异性,并对不同改革路径进行了要素比较和成效分析。作者认为,当前开展的司法制度改革、法律职业制度改革为中国法学教育推进制度性改革提供了契机,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需要完善法学教育、法律职业资格准入、法律职业结构等各方面。作者认为,日本、韩国开展的法学教育制度改革可以实现教育模式的根本变革,但是,这种改革方式也需要更高层面的顶层设计,实行更为精致和细密的要素配置,制度改革的方式也蕴藏着高度的风险。因此,为了切实推进中国法学教育的制度改革,迫切需要开展更为扎实的比较法研究,为从理论上理清高等法学教育、法律职业准入资格考试、法律职业培训、法律职业选任等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提供参考和借鉴。

  • 标签: 法学教育 制度改革 法律职业资格 司法改革
  • 简介:晚近以来,罚金刑执行难问题得到了刑事法学界的充分关注。为解决这一问题,借鉴域外罚金易科制度的主张蔚然成风。然而,当下的多数讨论对于域外罚金易科制度的背景缺乏深入了解,在制度定位方面存在偏差。本文将对罚金易科制度正本清源,明确其首要价值并非解决执行难问题,而是旨在纠正单处罚金刑情形下的罚金空判。此外,我国关于罚金易科制度的讨论存在明显的语境错位:通过对我国的罚金立法分析发现,我国罚金刑适用充满重刑主义色彩,执行困境与立法大量规定并处罚金有关。因此,本文结合我国罚金执行的相关立法与刑事执行的目的,重新理解罚金易科制度在当前语境之下的必要性,并得出结论:罚金易科制度作为刑罚轻缓化背景之下的补充措施,唯有在刑罚轻缓化的土壤里方能结出丰硕的果实。

  • 标签: 罚金易科 罚金执行难 重刑主义 罚金减免
  • 简介:本文重新评述与论证了法律与金融发展之间的若干功能性机理以及在金融发展中,普通法基因的重要性,尤其反思了法律与金融理论中的“法系决定论”’之理论缺陷,论述了其他替代性“制度基因”在中国“新兴加转轨”的特殊环境下之适应性功能、角色以及公共政策含义,然后结合中国资本市场发展与法律成长经验,反思了“法律与金融发展的中国悖论”之理论命题,指出中国的资本市场的初期发展,并非像主流法律与金融理论所强调的那样是源自对“投资者的法律保护”,而更多地却是来自国家对投资者的“法律家长主义呵护”。中国在未来需要及时转变“家国基因”主导下资本市场发展与治理的“法律家长主义”作风,更多地以“园丁”身份并本着“生态主义精神”去着力维护“新型金融业态”的生态平衡,同时努力培植市场治理与司法治理相结合的普通法“制度基因”与精神,以增强中国金融法律适应市场演进的能力,促使中国金融市场成长为一个更加包容、开放而且能够自我扩展的内生秩序。而在此过程中,“金融法之艺术”或“金融治理的法律艺术”可能比法律起源对金融可持续发展更为重要。

  • 标签: 法律起源 金融发展 法律家长主义 金融法之艺术
  • 简介:2011年我国电信联通案引发互联网接入市场涉嫌垄断的热议。电信和联通面对反垄断执法机关的主动认错行为,实际上是在谋求一种和解。这里的'和解',其实就是反垄断法中规定的'中止调查'程序。该案中涉案企业做出限期整改的承诺并试图通过这种方式结案,在我国反垄断执法过程中并不多见,然而,该结案方式在欧盟和德国的竞争法实践中却已屡见不鲜。这种经营者做出承诺、执法者接受承诺的制度,在欧盟法和德国法均有系统的规定。我国亦将该制度一定程度地移植到了我国法律制度之中,但尚处于实践初期。本文将借鉴欧盟及德国相关立法经验,运用比较法研究法就反垄断义务承诺制度的优势、价值及构建问题展开分析与探讨,以期对我国义务承诺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 标签: 承诺 和解 核心卡特尔 反垄断 比较研究
  • 简介:本文重新评述与论证了法律与金融发展之间的若干功能性机理以及在金融发展中,普通法基因的重要性,尤其反思了法律与金融理论中的“法系决定论’”之理论缺陷,论述了其他替代性“制度基因”在中国“新兴加转轨”的特殊环境下之适应性功能、角色以及公共政策含义,然后结合中国资本市场发展与法律成长经验,反思了“法律与金融发展的中国悖论”之理论命题,指出中国的资本市场的初期发展,并非像主流法律与金融理论所强调的那样是源自对“投资者的法律保护”,而更多地却是来自国家对投资者的“法律家长主义呵护”。中国在未来需要及时转变“家国基因”主导下资本市场发展与治理的“法律家长主义”作风,

  • 标签: 法律起源 金融发展 法律家长主义 金融法之艺术
  • 简介:在关于赦免的讨论中,被赦免者的意愿常常是一个被忽视的问题。纵观美国判例法发展史,围绕这一问题产生了"关于总统特赦的目的是一般福利还是仁慈","特赦的性质是公共行为还是私人行为"等一系列争议。事实上,这些争议背后隐藏着人们普遍认可的一般性原则——赦免必须能够为被赦免者带来利益,这一原则要求被赦免者的意愿必须被赋予法律意义,因为赦免是否能够带来更佳处境,被赦免者最具有发言权。这一逻辑产生了两个方面的制度要求:一方面,在我国自上而下启动的特赦模式中,未经同意的赦免对于特定被赦免者而言不具有约束力;另一方面,应赋予犯罪人或者受其委托的近亲属或律师自下而上申请特赦的权利,并设置相应的渠道和程序。总而言之,赋予被赦免者个人选择以法律意义,意味着现代赦免制度必须在政治目的和人权保障两种价值之间寻求平衡。

  • 标签: 赦免 宪法实施 人权 仁慈
  • 简介:香港特别行政区作为我国领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反贪污受贿的成效一直在地区和全球的廉洁调查中名列前茅。尽管大陆刑法典和香港刑法中都规定了受贿罪,但其中却存在有很大的差异性,主要表现在贿赂犯罪主体的体系安排上的差异、受贿罪客观构成要件上的差异、受贿行为对象范围上的差异、不同'身份'行为人的区别对待上的差异、对举报人权益保护上的差异以及罚金刑与资格刑适用上的差异。通过对比分析研究,大陆可以有针对性地借鉴吸收香港《防止贿赂条例》中科学而又合理的规定,在重构关于贿赂犯罪主体的体系安排、精简受贿罪客观构成要件、扩大贿赂行为对象的范围、消除基于'身份'差异所导致的区别对待、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重视罚金刑和资格刑的适用等六个方面着重进行完善。

  • 标签: 香港贿赂犯罪 受贿罪 反腐败
  • 简介:我国刑事司法的发展路径已经逐步从对域外经验的关注转变为对符合本土国情之立法规范、实务操作的完善,刑事司法改革的重心亦由浅层面的机制性调整走向深层次的制度性变革。如何从根本上巩固司法权威、维护司法公信力,成为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发展亟待解决的关键课题。从刑事司法的本质属性及其运行规律的根本角度出发,在证据语境下思考刑事司法改革已成为改革中顶层设计者的必经之路。

  • 标签: 刑事司法改革 刑事证据 中国问题研究 语境 反思 教授
  • 简介:土地不仅是私法上的重要内容,也在公法中占据着重要地位。从公法视角发掘中国古代土地法律制度的价值,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方面,中国古代土地法以"均田限田"为方式控制地权初始分配,追求均地安民的法律价值;另一方面,又通过推行均税减赋等措施控制农民土地税赋,保障国家税收,追求富国安民的法律价值。土地公法价值的实现,主要是依赖土地三个方面的功能,即政治上的神圣象征功能、保税富国的基础和安民养民的载体,而这些都是历次土地制度变革追求的价值目标。

  • 标签: 土地 田制 税赋 公法价值
  • 简介:国际仲裁在我国的演进呈现出与西方相反的发展态势,即我国只承认机构仲裁。而现代仲裁法的发展特征之一即在于对国内仲裁与国际仲裁进行区分。在近3年的中国仲裁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折射出明显的国际化与包容化立场,尤其是在针对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的开放、中国仲裁机构适用境外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的自由等例证。但在无涉外因素纠纷能否约定境外仲裁的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的立场却相对保守,且其裁判理由难以自洽。

  • 标签: 国际仲裁 非内国裁决 UNCI TRAL仲裁规则 涉外因素
  • 简介:现代民航强国,呼唤现代航空法治.中国《民用航空法》自1995年颁布至今已实施20多年,在此期间,国内外航空运输实践已出现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以《民用航空法》为核心的中国现行民航法律体系面临过时滞后、漏洞迭出的困境.在国内外航空运输飞速发展和国际立法人本化发展背景下,中国《民用航空法》的修订和完善应积极吸收和借鉴国际、区域以及欧美等航空强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有益成份和先进经验,在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航空公约的法律体系框架下,尽可能保持与国际通行作法相一致,及时修订和孙充其法律原则以及具体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则,实现中国《民用航空法》的现代化和一体化,更好地促进中国民航运输业的快速发展和推进全球航空秩序的治理和变革.

  • 标签: 航空治理 民航强国 《民用航空法》 现代化 一体化
  • 简介:跨国投资发展初期,并无完善的外国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而是沿用了传统国际法上的“外交保护机制”。然而,由于外交保护程序之繁琐、政治与经济成本之高昂,运用外交保护制度无法有效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争端,因而最终被更有效率的现代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所取代。

  • 标签: 外交保护机制 华盛顿公约 程序先行 公平与公正待遇
  • 简介:第26届中国人大新闻奖颁奖会11月15日在北京举行。来自全国报纸、通讯社、电台、电视台、新闻网站和省级人大常委会机关刊物的257件作品获得本届中国人大新闻奖。由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公民与法治杂志社社长邹广坡编辑、副总编辑马文军采写的《善于“借力”才能“给力”》获通讯类作品一等奖。

  • 标签: 《公民与法治》 省人大常委会 新闻奖 一等奖 作品 中国
  • 简介:转型中国社会正义问题的理论建构,具有三大历史规定性条件:转型的'进行时',需为中国追寻'另类现代性'道路保留必要的想象空间,并兼顾理论建构的开放性、针对性和可行性;正义问题的共时性和整体性,需要把经济、政治和文化的正义问题统合起来;重大'正义事项'的未决性,需仍将视角聚焦于社会基本结构层面。正义是'一致性'与'应得'(dues)的结合,即比较原则与非比较原则的统一。前者界定了正义的形式要素;后者包括法律权利(rights)和道德应得(deserts),界定了正义的实质要素。所谓'反正义的公平',是指符合一致性要求、但不符合'应得'要求的一种正义观念。它包括两种形态:'法律外的反正义的公平'和'法律内的反正义的公平'。这种正义观念的'话语'特质和机会主义特性,既使转型中国的各种社会抗争行动具有了泛道德的证成依据,亦加剧了'反正义局面易循环'的乱象。中国文化中的机会公平传统、20世纪人民共和革命所形成的'后习俗的'道德意识结构、当代中国实践哲学中的'权利话语'及当下中国缺失正义的社会基本结构,分别为'反正义的公平观’’的产生提供了思想渊源、意识结构、话语基础和'背景制度'。保障经济正义/分配正义(落实'实质性的机会公平'和'差别原则')、建构公共商谈(公共自主)的政治机制、厉行法治,是超克'反正义的公平观'的三个方向。从罗尔斯自尊的社会基础及自由优先性适用的特定文明条件出发,转型中国作为'非丰裕社会',应当坚持经济正义(分配正义)的优先性。基于对自尊的社会基础、罗尔斯分配正义原则适用的制度前提、转型中国经济正义问题特殊性等的分析,转型中国的经济正义应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为'配给正义'。转型中国的'底线正义'诸原则,应包括如下'词典式'序列:经济正义原则(实质性的机会公平原则、差别

  • 标签: 正义 公平 应得 话语 分配正义 公共商谈
  • 简介:“基于合意的他者危险化”场合中,用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直接排除行为人的不法的观点值得商榷。被害人自我答责本身只能是结论而非对该结论的论证,同时,得出被害人自我答责的结论并非当然和排除行为人的不法画上等号,而应当在具体情境下进行个案认定。将传统的客观归责理论与被害人教义学相糅合,以行为的“风险创设-风险实现”为思考主线,以刑法中的利益分析为思考基点,重构出一种综合的归责理论,以此在该场合中分别对行为人和被害人的行为做出评价,并确定归责,是解决问题的合理路径。

  • 标签: 基于合意 自我答责 客观归责 利益思考 容许风险
  • 简介:法律全球化特别是西方法律全球化的时代背景,引发了中国社会甚或非西方社会中法秩序的二元化:一个是名义上居社会生活主流、整体上来源于西方的国家法秩序,另一个是实际上居社会生活主流却'上不了台面'的、源自于历史传统的民间法秩序。从场域公共秩序逻辑角度所建构之法律全球化背景下的民间法哲学论纲,确立了一种像国家法主体思维一样的民间法主体思维,主张:当下中国法治秩序状态的真正实现不能仅仅倚靠国家法及其所支撑的国家法治秩序,还要仰赖民间法及其所支撑的民间法治秩序;是为法律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国法治二元观。

  • 标签: 法治 场域公共秩序 法律全球化 民间法哲学
  • 简介:为认真贯彻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第五次全国对口支援新疆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司法部全国司法行政机关援疆工作座谈会工作部署,2016年7月14日至17日,中国公证协会郝赤勇名誉会长,丁露会长和中国公证协会副会长、上海市公证协会会长黄群、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王兴和主任一行赴新疆开展了专项援助活动,并对新疆公证工作情况进行工作调研。中国公证协会向新疆公证协会捐助资金10万元,上海市公证协会向新疆基层公证机构捐助资金20万元。

  • 标签: 公证工作 上海市 座谈会 协会 新疆 中国
  • 简介:GATS、FTAs以及双边协定共同编织了中国邮轮产业发展的国际法空间,相关国内法规范以及政府行为均栖身其中。邮轮产业所涉GATS一般性义务包括提供最惠国待遇、国内监管接受约束以及竞争法领域的一般义务三项,市场准入与国民待遇的具体承诺涉及邮轮旅游和邮轮航运两大领域。针对具体承诺现状,今后在双边协定中不应给予对方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实质性优惠待遇,国内监管应更注重监管方式的合理、客观和公正。同时,继续不开放内水邮轮产业,维持对香港独资设立旅行社的数量限制,继续将邮轮出境旅游服务保留给中国非外商投资的邮轮企业。

  • 标签: 邮轮产业 GATS 市场准入 国民待遇
  • 简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残疾人联合会,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残疾人联合会: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在检察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 标签: 最高人民检察院 合法权益 检察工作 残疾人 联合会 中国
  • 简介:【裁判摘要】判断社会组织是否属于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组织,应当综合考量该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否包含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是否实际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以及所维护的环境公共利益是否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社会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否包含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应根据其内涵而非简单依据文字表述作出判断。

  • 标签: 宁夏回族自治区 生物多样性保护 高级人民法院 不予受理 绿色发展 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