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目的针对大气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中的溯源技术难点,根据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Ⅱ板)给出的环境.损害因果关系适用判定方法为环境管理、环境司法等提供技术支撑方法以某氟材料制品公司火灾事故损害鉴定为例,研究提出了科学严谨的过火失重-环境预测-因果关系的鉴定评估技术方案,根据确定的失重源强,采用国家环境保护部发布的SCREEN3估算模型进行数值模拟.结果从模拟结果可见,在假定最大源强下,火灾产生的氟化物最大影响距离不起过500m,该范围内没有受损果园,可以确定果木減产与公司火灾不存在明显的因果关系..结论表明,应用SCREEN3大气估算,模型可实现保守科学定量化的污染损害溯源,对大气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领域的因果关系判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简介:案情:也不知始于何时,泸州老窑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生物公司)的围墙地下出现一股不明污水,殃及生物公司厂区环境。基于避害目的,生物公司投资修建明沟暗渠将其引出。然而,污水象有意作对似的,硬是从生物公司的堡坎石缝里漏出许多,直奔农民罗吉银承包的鱼塘去。2000年3月31日。人塘污水泡沫涌动,扩散到整个鱼塘水域,不久,便看到塘中大小鱼儿翻肚水面,一塘活蹦乱跳的鱼虾仅二、三天就死个精光。倔强的罗吉银并没有被这飞来的祸殃吓倒,重又整治塘水投下了大量鱼苗。2001年3月22日,就在罗吉银新一轮鱼养丰收在即的时候,与上年同样的灾难再次降临这位老实巴交的农民,4700多斤成鱼一日之间死亡殆尽。
简介:环境公益诉讼是近年来的一个热门话题,人们关注的焦点是由检察院及非政府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然而,在实践中已经有相当数量的由行政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这类公益诉讼实际上已经涉及公益诉讼中各种重要的理论和法律适用问题,很有现实意义。广州海事法院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已经受理了十几起水域污染公益诉讼案件,这些案件由各类行政机关及检察院所提起,主要目的是救济国家海洋环境资源和生态利益损害。本文对这些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资格、赔偿对象及范围、举证责任、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统计、归纳、整理及分析,指出存在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一些对策,希望对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立法及司法实践起到一些作用。
简介:南海地区的人工噪音来源广、种类多,已经对该地区的海洋生物产生了实际的危害后果。国际法上关于规制南海噪音的主要依据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风险预防原则以及不得损害国外环境原则。上述法律依据在具体规制南海的海洋噪音污染时存在法律义务不明确、可操作性差等诸多局限性。为了切实保护南海地区的海洋环境,中国与东盟国家应该确立合作规制南海海洋噪音污染的法律目标、设定合作规制南海海洋噪音污染的具体法律路径、明确合作规制南海海洋噪音污染的具体内容。中国不仅要积极完善本国国内法关于防治海洋噪音污染的法律制度,而且还应该积极利用正在与东盟国家磋商制定《南海行为准则》的良好契机,为早日通过南海地区第一份规制海洋噪音污染的法律文件而努力。
简介:2006年8月30日国务院第148次常务会议通过了《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该条例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界定了海洋工程的定义和范围,强调国家实行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格控制围填海工程;围填海工程必须举行听证会;加强对海洋工程建设、运行过程中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该条例根据1999年修订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并主要建立和完善了以下制度:(1)完善了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2)规定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的后评价制度;(3)补充了对不同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特别管制措施;(4)加强了对使用期满需要拆除或者改作他用的海洋工程的监管。加强对海洋工程试运行或者正式投入运行后排污行为的监管,是防治其污染损害海洋环境工作的重要手段。
简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指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从全国主要跨省区流域污染的若干重大案件的问题入手,提出了治理这类污染问题面临的困境;从法经济学和现有司法体制的角度分析了导致这些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探讨了在解决跨省区流域污染案件中的司法机制的缺陷;并提出了解决这些跨省区流域污染案件的四大对策:一是在国家层级上将司法辖区与行政辖区分开,即建立跨省级行政区的若干大区法院或巡回法院,专门受理省级行政区之间的跨区冲突案例;二是将现行的法院的经费与人事任免的横向关系改变为从最高法院到基层法院的纵向垂直关系;三是可以尝试由最高人民法院内设立巡回派出法庭,为建立全国大区法院或巡回法院的过渡;四是建立法官独立的保障机制。最终从司法体制上解决跨省的地方司法保护主义的问题。
简介:目前关于发展中国家环境污染监管最全面的比较式研究是世界银行于2000年发布的题为《绿色工业》的政策研究报告。世界银行发现,在中低收入国家中有一种替代“传统的”命令一控制型监管模式的污染监管新模式。新模式强调灵活性的规范以及社区和市场对被监管企业施加的非国家型压力。通过对世界银行提出的新模式进行调查研究后发现,法律执行环节薄弱的普遍状况会逐渐破坏新模式在发展中国家控制污染的潜力。社会压力和市场压力只能在某些特定环境中产生,而这些环境在中低收入国家中往往并不具备。因此,发展中国家需要将各种不同的环境污染监管手段进行巧妙的融合,而不是将国家与非国家监管手段对立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