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颁布以来,在处理医患纠纷司法实践中实际上存在着“双轨制”赔偿标准:一个是“医疗事故侵权”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低标准,一个是“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医疗行为引起的医疗纠纷”适用《民法通则》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高标准。赔偿标准的“双轨制”极易加大医患双方的矛盾和诉讼解决医患纠纷的难度。笔者认为,从构建更为和谐的医患关系角度考虑,应当采取一种“相对合理的对策”而适用法律——如果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患者的补偿明显不合理时,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适当提高赔偿数额和增加赔偿项目。
简介:2001年,我国《婚姻法》修订时增加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这是顺应婚姻侵权行为日益膨胀的不良趋势做出的改变,为惩罚婚姻侵权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该制度确立十多年来并未真正实现其司法价值,反而在司法实践中陷入赔偿难的困境,其中“取证难”、“侵权事实认定难”、“赔偿标准确定难”是导致离婚损害赔偿难的本质障碍.因此,面对日益猖獗的婚姻侵权行为,应当针对权利实现的本质障碍制定出合理的司法对策,通过构建多元社会支持体系破解“取证难”、合理设置认定规则破解“认定难”、规范赔偿标准破解“确定难”,进而规范司法审判,利用法律赋予的司法权力维护婚姻受害方的合法权益,通过良性的司法审判构筑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
简介: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已发生巨大变化,汽车已经进入寻常百姓家庭,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主要交通工具。因交通事故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已成为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损害赔偿案件的主要类型。《侵权责任法》的颁布,为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民事案件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但该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一章仅以6个条文作为交通事故侵权纠纷的审判规范,显有不足。为及时、公正地妥善处理相关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笔者针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情况,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提出如下意见.以供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