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案是一起因企业董事长在任职期间违法经营造成企业经济损失而引起的赔偿纠纷案。其特殊性在于,作为直接受害方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本身并未提起诉讼,而是由企业的其他股东以企业利益受损为由代为起诉。对于股东代表诉讼,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和中均未有明确规定,但法院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内,参照其他法律规定以及世界各国的相关立法,从股东权的性质、行使的目的等方面进行分析,同时将公司列为本案的第三人,既方便了诉讼,又不违背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制度,为股东代表诉讼的程序设计探索了新思路。此案的判决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典型性,也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我国的建立提供了较好的范例。
简介:关于继续犯与状态犯存在竞合的解决方案,目前理论上与实务中均存有较大争议,难以达致统一。囿于此现状,立足于不同的情状采用相应之解决方式在本文中得以提倡:在继续犯的不法状态持续过程中,行为人又实施另一个行为符合另一个构成要件,如果是出于一个犯罪意思决定,而且实行行为之间存在至少局部的重叠,成立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断;如果不是出于一个犯罪决意,或者实行行为之间没有同一性,应数罪并罚。如果状态犯是为了维持通过继续犯所制造的违法状态时,状态犯与继续犯之间可以成立想象竞合犯;相反,如果状态犯是为了继续犯的实施创造条件,或者状态犯是在继续犯的持续过程中另行起意实施,则应数罪并罚。如果继续犯是状态犯实行行为的组成部分时,状态犯与继续犯之间可以成立想象竞合犯。如果数个继续犯的实行行为全部或者部分发生重叠或同一,可以成立想象竞合犯。如果刑法规范对于犯罪的认定做出了特别的规定,在合理解释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应例外的根据刑法的规定进行定罪处刑。
简介:近期,中日针对钓鱼岛等岛屿问题的摩擦不断并有进一步升级的趋势,因为双方均主张对其拥有主权。为收复中国对钓鱼岛等岛屿的管辖权和控制权,批驳“日本关于钓鱼岛等岛屿领有权的基本见解”的锚误性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钓鱼岛等岛屿不是无主地,不能利用先占原则;日本政府通过内阁决议将其编入日本领土是无效的;钓鱼岛等岛屿不是琉球西南诸岛的一部分,而是台湾的附属岛屿;根据国际法,钓鱼岛等岛屿属于日本战败后应放弃并归还中国的领土;再从历史和地理等方面看,钓鱼岛等岛屿是我国的固有领土,中国对其拥有原始的权利。因此,中国对钓鱼岛等岛屿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中国必须收回对其的管辖权,并加以自由地利用和管理。这完全符合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国际秩序及国际体系,也是对世界反法西斯战争成果的捍卫。
简介:<正>一、环保团体与环境诉讼环保团体,又称环境团体、环保民间组织或环保非政府组织(即环保NGO),它依法建立,以保护环境为宗旨,以实现人与环境的共同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具有行政权力并为社会提供环境公益性服务。"目前,中国环境NGO的作用定位在三个方面:教育和引导公众,促进公众参与;推动和帮助政府实施环保政策;监督和帮助企业更多地关注环保。"在我国,环保民间组织分为四种类型:一是由政府部门发起组建的环保民间组织,如中华环保联合会、中华环保基金会、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各地环境科学学会、环保产业协会、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等;二是由民间自发组成的环保民间组织,如自然之友、地球村,以非营利方式从事环保活动的其他民间机构等;三是学生环保社团及其联合体,包括学校内部的环保社团、多个学校环保社团联合体等;四是港澳台及国际环保民间组织驻大陆机构。"截止到2008年10月,全国共有环保民间组织3539家(包
简介:2014年4月24日,经过四次提交审议之后,十二届全国人大八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该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25年后的首次修订,对于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体现了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开门立法在环境保护领域的有效实践。此次环境保护法的通过稿具有理念先进、科学民主、手段硬实、模式创新、责任严厉等特点。在某种程度上说,此次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是新中国历史上最严厉的部门基础法之一。修订后的环保法主要亮点是:实现了三大领域的较大突破,即推动建立绿色发展模式、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机制。
简介:<正>标准和专利问题日益受到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关注。当某项专利进入行业标准后,将会给专利权人带来巨大的商机。同样道理,当某项专利被标准组织排除于标准体系之外时,也很可能某种程度上削弱了专利权人的竞争优势。本文将要讨论的案例就与后者有关。GoldenBridgeTech(以下简称GBT)是美国电信行业的一家公司,它的一项称为CPCH的专利曾是WCDMA标准体系中的可选专利。当3GPP,也就是WCDMA的标准组织(非赢利组织),把其专利从标准中删除时,GBT公司就以被告违反反垄断法(主要是《谢尔曼法》第一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而被告就是以NOKIA为代表的,
简介:仲裁制度的基石是仲裁理论大厦得以建立的基础,是仲裁机制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是我们认识和改良仲裁体系的关键。但是,目前我国理论界对于仲裁制度之基石的认识还是比较幼稚和粗浅的,众多仲裁理论学者一般均认为,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是现代仲裁制度理论大厦的基石;而笔者认为,此种观点只抓住了仲裁制度的表层现象,却忽视了对于仲裁体系本质的挖掘。本文以辩证唯物主义为思想利器,从阐述仲裁的特点入手深入彻底地剖析仲裁制度的基石,提出了“以核心的司法权性作为矛盾的主要方面、以相对的民间性和相对的意思自治性作为矛盾的次要方面所形成的矛盾体”是现代仲裁制度基石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