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中国司法近代化开始于清末,近代意义上的法官也随着清末官制改革而诞生.制度层面上的司法近代化基本完成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大致以1935年颁布施行的《法院组织法》为标志。德国司法近代化开始于1871年德意志帝国的建立。期间经过1919年的德意志共和国时期,到1934年前后纳粹德国建立后.德国司法权完成了统一,近代司法制度也趋于完备。本文主要将晚清以来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中国法官的资格、待遇及社会地位与1934年以前的德国进行比较。这段时期中、德两国的社会及法律制度有诸多相似之处:一是两国均沿用了大陆法系,法制建设具有共同的渊源;二是两国的司法体系颇为相似,法官的选拔、任用、晋级、待遇等机制相当接近;三是两国在20世纪30年代,司法权都在国家统一前提下归于中央政府的一元化领导。所不同的是近代中国司法模式基本间接或直接地以德国模式为样本,中国与德国司法体制是继受与被继受、模仿与被模仿的关系,在原生和移植之间,同样的司法体制下,法官的实际资格、待遇及社会地位却出现了差异。文章通过比较分析。试图揭示近代中、德司法体制继受的表现、法官处境的优劣、社会地位的高低,以及它们对司法实践功能的影响,考察其产生的原因,进而评估司法权在近代中、德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定位。研究中,兼涉大陆法系其他国家及英美法系部分国家的法官。
简介:发改委、农业部、科技部和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于2006年10月28日联合发布了《食品工业“十一五”发展纲要》。该发展纲要确定了“十一五”食品工业发展的重点行业,包括粮食加工业、食用植物油加工业、果蔬加工业、肉类加工业、水产加工业、乳制品加工业、饮料制造业、制糖工业8个行业。纲要针对“十一五”食品工业存在的重大共同问题,明确了今后五年食品工业发展的主要任务:构建食品工业科技创新体系;加快发展食品装备制造业;建立现代食品物流体系;完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同时,纲要也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措施:推进机制和体制创新,加强宏观调控和规划引导;推动食品工业科技进步,增强发展动力;建设优质专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确保食品工业发展对原料的需求;加快调整产品结构,努力打造食品工业知名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