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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食品安全问题关乎民生大计,在我国渐已得到重视。然而,由于立法缺位、监管不力,不少人受到利益驱使,制造了多起食品安全事故。继食品安全问题频频爆发之后,病害宠物流向百姓餐桌这一事实也得以曝光。鉴于此,文章以预防为主,着眼管理,强调控制,首先从界定病害宠物的概念入手,进而探讨可作为宠物饲养的动物可否食用,然后分析宠物不可食用的理论基础并剖析病害宠物被食用的现状及原因,最后对禁绝病害宠物被食用的对策进行探讨及阐述。以期探索到杜绝病害宠物被食用这一难题的根本办法。

  • 标签: 食源性疾病 食品安全 病害宠物 无害化处理
  • 简介:目前,我国最突出的食品安全问题是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本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重点就打击滥用食品添加剂和非法添加非食品原料等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涉及到的滥用食品添加剂如何定罪处罚,食品生产中添加的不合格食品添加剂、掺进的药品、使用的新资源食品,被当作食品原料的已腐烂变质或者被污染的食品等物质能否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等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观点。

  • 标签: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滥用食品添加剂 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 简介:我国食品安全案件"行刑衔接"程序基本法缺失,相关规定多散见于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尚未形成完善的程序机制。"行刑衔接"程序机制在发起主体、移送材料、立案监督、判后执行等方面存在不足。"行刑衔接"程序机制不应是单向的"流水线式"作业模式,而应是包含监督、制约、救济在内的"网状式"作业模式,应确立检察机关在"行刑衔接"程序机制中的主导地位,赋予被害人的主体地位,构建多方位的、立体化的运行模式。

  • 标签: 食品安全 行刑衔接 程序机制
  • 简介:目前,我国食品安全事件进入高发期,而监管主体、产销主体和消费主体三方的监管合作嫌隙是一大肇因。有鉴于此,2013年初,我国将原多部门分环节的监管模式变革为以食药监总局为主导的统合协调监管模式,并于2015年修订《食品安全法》。基于信息不对称理论可以发现,虽然相关立法修订在不少方面有利于三方合作的改进,但鉴于"失措""失信"与"失察"因素制约,三方主体仍可能面临潜在的合作困境。为此,有必要以强化消费主体共治责任、激励产销主体合作意愿以及引入监管主体良性竞争为切入点,进一步检计监管模式构建上的相关制度问题,进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信息的沟通机制,促进有效监管合作。

  • 标签: 食品安全 监管模式 合作困境 信息不对称
  • 简介:各国对转基因食品实施了不同的标签制度:强制标签与自愿标签。这两种标签制度分别建立在消费者需要知情和消费者有权知情的法理基础之上。需要知情是以产品为基础,确保消费者对客观真实的风险知情;而有权知情往往以生产过程和生产方法为基础,以风险预防为原则管理风险以减少消费者的感知风险。一个国家采取何种转基因食品标签制度,受到该国经济、文化和政治方面的影响。我国转基因食品标签立法在即,需要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因地制宜地实施强制标签制度,以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

  • 标签: 转基因食品 自愿标签 强制标签 风险预防原则
  • 简介:添加回收、过期、霉变等非食品原料,需根据添加对象是否有毒、有害,选择适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滥用食品添加剂,因添加的不是非食品原料,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但所生产的食品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需根据所生产食品的属性选择适用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添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不明知的不构罪,明知的应结合所生产食品的属性,选择适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标签: 食品 非法添加 食品添加剂 刑事责任
  • 简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上的各类食品安全问题屡见不鲜,这就表明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尚存在许多不足之处.立足于行政法的维度去看待当前的食品安全问题,能够发现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的诸多纰漏,如何在现行制度的基础上进行改良和创新,通过一系列的管理措施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力度,是当前形势下亟待解决的问题.

  • 标签: 食品安全 行政监管 行政法
  • 简介:当今,世界各国政府均面临着国际恐怖主义和非法移民这两大威胁。由此,一些新兴的安全技术。如在各种身份证件(护照、身份证及驾驶执照)中加入诸如面部特征、虹膜和指纹等多项“个人生物特征”信息,将在今后几年内逐步推广应用。

  • 标签: 英国 美国 生物身份证 身份证制度 生物特征身份识别技术
  • 简介:食品安全一直是我国久治不愈的问题。立法层面上,我国于2006年制定颁布了《农产品质量法》,明确了从农场到餐桌的食品链安全管理,将初级农产品列入监管范围。2009年颁布的新《食品安全法》,以食品"安全"替代多年来单一的"卫生"标准,是食品安全观念上的重大转变。行政监督层面上,有关部门加大了检查力度,对各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管,并曝光了一系列违法违规企业。食品安全行政"曝光"的法律性质有待研究,消费者、生产经营者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权利与义务也十分值得研究。

  • 标签: 食品安全 行政曝光 信息公开 事实行政行为 行政侵权
  • 简介:近日,随着气温的回暖,家禽类疾病呈现增多的趋势,为了全区中小学生的饮食健康安全,在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检察院民行科的建议下,市中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全区学校周边的“小餐桌”及校内食堂进行了专项监督检查.该院民行科对区食药监局的执法检查进行了现场监督.

  • 标签: 执法检查 现场监督 枣庄市 食品安全 餐桌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简介: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行为方式,不过将流通环节纳入规制范围,不能够包含于"生产、销售过程中";"掺入"行为应扩大解释为"使用";行为人在"运输"、"贮存"以及食用农产品的种植、养殖等过程中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时,应针对的是"用于销售的食品"。另外,行为人实施上述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的,不宜作犯罪处理。

  • 标签: 类推解释 “掺入” “待售食品” “但书”
  • 简介: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是一个涉及多部门、多层面、多环节的复杂的系统工程.虽然我国近年来在立法、执法、司法上进行了不懈努力,但是在各方面仍然存在漏洞,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仍然层出不穷.这一方面显示了我国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视,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实践中食品安全问题十分严重.应从政府监管角色转变,各监管部门相互配合,企业内部监管体制的完备,相关法律的切实落实等方面进一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 标签: 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监管 完善建议
  • 简介:<正>2013年11月20日,台灣公佈食品安全風險分級標準,該標準分為4級,針對不同的級別,對照不同的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採取不同的整改、處罰方式。第一級別是短期食用,立即產生危害的食品:應將產品沒收銷毀,負責廠商(包括製造商、進口商等)要立刻採取公告、追查,並聯繫消費者回收等措施。如食品受到肉毒桿菌污染。第二級別是不符合食品衛生法規定,但未立即產生危害的食品:應將產品回收銷毀,負

  • 标签: 肉毒 餐盒 concerned 等情 RECALL HONEY
  • 简介:海峡两岸有关食品安全的刑法规制在规制的严厉化、立法的专门化和司法的多样化等方面呈现相同的特征;但是我国台湾地区有关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历史整体上较大陆地区更为悠久,二者在法律渊源(立法模式)、规制主体、规制行为和法定刑配置等方面均存在差异;今后,大陆应当借鉴台湾地区相应立法,实现立法模式的多元化,废除食品安全犯罪的死刑并推进司法定罪的专门化。

  • 标签: 海峡两岸 食品安全 刑法规制 比较研究
  • 简介:食品监管渎职罪目前迫切需要明确定罪量刑标准,无论是个案中的法律适用解释,还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司法解释,均是如此。在确立该罪的立案标准首先要坚持合法性原则,同时应兼顾明确性和适应性原则,兼顾区分性和可通约性原则,与相邻犯罪立案标准相协调原则。

  • 标签: 食品监管渎职罪 立案标准 明确性原则
  • 简介:食品安全是我们生存的基础,食品安全的监管和风险防控是政府的法定责任。欧洲《食品安全基础法令》为食品安全的监管提供了新的法律性基础,政府据此可以采取多种手段对食品安全和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但是企业自由经营权是食品生产企业的基本权利,政府不能过度地对其进行干预。本文从基本权利角度出发,讨论了《食品安全基础法令》与基本法所确立的基本权利之间的冲突,《食品安全基础法令》与基本权利之间界限,以及政府对企业经营自由干预的方式和程度。

  • 标签: 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基础法令》 基本权利 国家干预
  • 简介:国际海底区域生物资源具有极高的科研价值和商业价值,但作为晚近发现的资源,现有的国际法尚未对其法律属性做出明确规定。国际社会基于各自利益考量,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主张。从各国的争议出发,分析公海自由原则和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历史发展和内容,并结合国际海底区域生物资源本身的特征,对该资源的法律属性进行论证,同时为中国如何应对该资源的开发提出建议,以期在该资源开发利用争夺战中,取得与中国地位相符的一席之地。

  • 标签: 国际海底区域 生物资源 法律属性 公海自由 人类共同继承财产
  • 简介:美国《反生物恐怖法》307条及FDA《通报最终法规(暂行)》要求对所有进口或用于进口美国的食品、饲料,无论是否在美消费,FDA需要获得提前通报。该规定对相关外国企业构成了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此,我国相关企业一方面在出口中应主动顺应提前通报要求,尽量减少该规定带来的潜在负面影响;另一方面,国家和相关企业对该要求所构成的贸易障碍,要充分利用WTO规则所赋予的权利。根据《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和DSU的规定,寻求救济。

  • 标签: 技术性贸易壁垒 通报 美国 饲料企业 食品 新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