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都可以调整占有和所有的分离。取得时效将占有直接转化为所有,诉讼时效通过限制返还原物请求权,间接影响所有和占有的分离。对于返还原物请求权应受诉讼时效限制的肯定说,其价值正当性仍存在澄清的必要。在立法技术层次,由于诉讼时效不能解决时效届满后物权利益的归属问题,诉讼时效不适合调整占有和所有的分离。"搭桥模式"将取得时效的法律效果嫁接在诉讼时效的构成要件上,可弥补单纯诉讼时效进路的不足。"搭桥模式"或传统的取得时效模式都可减少或消除所有和占有的分离、彻底解决时效届满后物权利益的再分配问题。至于最终选择何者,则取决于立法者的偏好。"搭桥模式"重点规制原所有权人的不作为,取得时效模式侧重考察占有质量。"搭桥模式"可以在一定期间内完全消除所有和占有的分离。传统的取得时效,尤其是时间段善意取得时效,其目标不在于完全消除而在于部分地减少占有和所有的分离。
简介:在司法实务中,必须充分重视持续侵害行为的特殊性,防止错误限定正当防卫的成立范围。针对持续侵害的反击行为造成死伤后果的,在司法判断逻辑上应当优先考虑能否适用《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只有在其适用存在障碍时,才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检验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对持续侵害状态下的防卫相当性判断应建构一系列规则,无论持续侵害外观上是否平和,防卫人即便造成对方死伤的,也应当肯定反击行为的防卫性质;在持续侵害发生时,防卫人使用类似“挥刀乱捅”的防卫手段的,也可能成立正当防卫;当防卫人展示防卫工具时,对持续侵害人主动迎上前的,要评价为系其主动升高不法侵害危险,防卫人后续造成的后果应归属于侵害一方;在持续侵害过程中,如果能够认定危险处于累积升高的状态,即便防卫人突然实施防卫强度较高的手段造成不法侵害者死伤的,也不能一概否定正当防卫的成立。
简介:法律关系的本原是社会关系.是经由法律手段确认和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结果。法律关系的“物质性”是指客观实在性、必然性.该客观物质性并不因意志因素的存在而改变。应当将法律关系的物质性与法律关系客体的物质性区分开来.不能以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物还是精神财富为标准来区分法律关系。规范意义的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应然形态、制度形态,它以社会关系的制度面相出现,是立法对普遍而正当的社会关系模式的确认:事实意义的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实然形态、具体形态,它以社会关系的事实面相出现,是现实社会主体相互交往的关系缔结,是法律调整的对象。法律规范是抽象法律关系的前提,法律规范将某些社会关系设定为制度形态的法律关系模式:法律事实是具体法律关系的前提,是抽象法律关系现实化为具体法律关系的中介桥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