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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独立董事制度作为改善公司治理机制的一项重大举措引入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作为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代言人,曾被誉为“名利双收”的阳光职业。但是,在上市公司纷纷聘请独立董事满足监管者要求的同时,我们却发现部分独立董事提出辞职,并且这种趋势愈演愈烈。更为有趣的是,很多独立董事在一家上市公司辞职后又到另外一家上市公司去任职,怎么解释这种现象呢?独立董事“跳槽”究竟是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激励,还是为了获得更多的声誉激励?本文以2001年至2005年75个独立董事的“跳槽”事件为研究对象,分析独立董事任职选择的真实动机。首先,我们回顾了已有的研究成果,并提出了一个基于经济激励和声誉激励的分析框架。经济激励包括薪酬收入和现实成本付出,声誉激励包括企业知名度、企业隶属层级和任职风险。接着,我们对独立董事“跳槽”的真实动机进行实证检验。研究结果显示,独立董事“跳槽”主要考虑的是上市公司知名度和任职风险等声誉因素,而不是薪酬收入和现实成本因素。最后,我们得出结论,片面地强调独立董事的薪酬并不能达到对独立董事的激励效果,声誉机制更能实现对独立董事的激励约束作用。独立董事制度要更好地发挥治理效果。首先要解决独立董事任职并改善公司治理的原动力问题,这就要求形成配套的独立董事绩效评估机制以及声誉激励约束机制,这样才会有培育独立董事市场、改善公司治理绩效的可能。本文的研究不仅从一个全新的角度丰富了公司治理的文献,而且对完善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提供了一定的经验证据。

  • 标签: 独立董事 任职选择 经济收益 声誉激励
  • 简介:“金三银四”招聘的旺季,有人招聘,有人跳槽。面对众多的跳槽大军,企业如何选到合适的人才,成为HR的一项重要使命和技能。好的人才往往不是培训出来的,而是招聘来的,笔者根据多年工作经验总结出学步期民营企业选才的“三个定位&六个关注”。

  • 标签: 民营企业 跳槽 选才 HR 旺季 工作经验
  • 简介:老板是天生的吗?老板当然不是天生的,但即使是我们都明白这样一个道理,还是有很多打工者不知道自己打工的目的。本刊鼓励打工者创业,打工的时候,我们吃透了苦,学习了知识和技术,积累了经验。完了以后呢,我们就要应用这些打工时积累的东西,创业,做老板。或许有些打工者对此不以为然,因为他们失败过,但对于年轻的我们,失败又算得了什么呢?本刊为你准备了两个打工者创业当老板的故事,希望他们的故事能给你以借鉴。

  • 标签: 老板 打工者 创业 跳槽 工时 借鉴
  • 简介:<正>一、我国职业经理人跳槽的现状民营企业职业经理人的跳槽问题是当今民营企业所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职业经理人在我国属于一个新兴的阶层,但近几年来,职业经理人跳槽现象已成了十分普遍的现象,这令民营企业家(主)们十分头疼。因此,研究职业经理人为何跳槽,进而制定相应措施约束职业经理人的跳槽行为,就显得十分必要。

  • 标签: 职业经理人 跳槽现象 高级管理人才 民营企业老板 双向动态 经营权分离
  • 简介:数年前,牛根生与郑怀俊翻脸、伊利高管集体跳槽蒙牛;5年前,李一男光耀辞别华为,而后随之创建的港湾网络却不断挖走老东家的核心团队,甚至带走老东家的技术、或者抢占老东家的客户。两个事件虽历经数年后落下不同结局,但都足以成为高管集体跳槽的教学案例。

  • 标签: 高管 跳槽 烦恼 核心团队 牛根生 李一男
  • 简介:曾有位老总说过这样的话:“我用150万挖来的人,如果是自己培养,恐怕得花1000万!”如今,众多企业都对挖人趋之若鹜,特别是同行业的高级管理人才。尤其当企业有新的业务需求或战略规划时,省时省力的挖人便被视为首选途径,伴随而来的高管跳槽、甚至集体跳槽之风则愈刮愈烈,不仅国内企业如此,跨国大公司也如出一辙。

  • 标签: 利益最大化 跳槽 集体 高管 支点 高级管理人才
  • 简介:据北京市统计局2004年岗位需求及减员意向调查显示,北京去年平均人员流动率10.9%,即每十个人当中至少有一个人跳过槽,而非国有及集体企业、中小企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流动率最快,分别达到15.6%、15.1%、21%。

  • 标签: 就业岗位 北京 服务业 流动频率 人才市场 租赁业
  • 简介:中国经济日新月异的变化给了企业绝佳的发展机遇,众多企业保持着高速的增长率。这是一个飞速崛起的群体,一个激情四溢的群体,一个锐意创新的群体,然而,与惊人的发展速度相伴随的,是越来越严峻的人力资源挑战:如何在高速发展的同时搭建完善的人才梯队?如何寻找到适宜的CEO?如何纠正个人与企业期望的错位?

  • 标签: 成长型企业 业余选手 人才培养 管理者 才华 跳槽
  • 简介:不久前,一封来自北京A工程软件设计研究院(以下称A研究院)的举报信称:原该研究院的部分人员跳槽北京D软件设计研究所(以下简称D研究所)后,违反A研究院内部管理规章及公司章程中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利用所掌握的软件项目核心机密,通过A研究院的经销渠道和客户,推销与A研究院产品功能完全一致的软件产品。为此,A研究院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权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保护商业秘密的条款对D研究所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制止,并且要求赔偿A研究院的全部经济损失C极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由此看出构成商业秘密有

  • 标签: 商业秘密 研究院 高科技领域 侵权案 D研究 不正当竞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