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随着P2P网贷、众筹等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犯罪作为金融犯罪的新形态,呈现出高发态势。P2P网贷、众筹等互联网金融融资极易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了有效防止该类犯罪的出现,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和系统性金融风险,在互联网金融创新融资模式下,需要对其予以准确界定,并把握好对此类案件的侦查取证工作。
简介:一、工程概况沿海城市某住宅小区5号商住楼,结构型式为底层框架二至六层为砖混结构,基础采用片筏基础,基础埋置深度为自然地坪下负1.2m之淤质粉质粘土层上,该工程一九九三年元月开工,同年九月结构封顶,沉降观测结果至次年度六月该商住楼已发生明显不均匀沉降,建筑物整体向南倾斜,南北倾斜率高达8.94%。,已经远远超过房屋允许倾斜率最大值4,且倾斜率仍在继续发展,没有收敛迹象。(见图一)二、事故原因分析经过设计图纸复核和对地质勘察报告研究分析,认为:一是该建筑物基础下为淤质粉质粘土和洪质粘土,其厚度高达20米以上的高压压缩性软弱地基,场地含水属孔隙潜水型,埋深距地表下0.80m;二是该设计①一③轴
简介:售后包租是开发商的促销手段之一,但“包租”约定,使得售后包租的行为具备了“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特征。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适用应保持足够的谨慎,其直接原因在于刑法谦抑性原则的要求,根本的原因在于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模式应当由“强政府——弱市场”向“强政府——强市场”进行转变,政府应当适当放权,加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功能;同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慎用也使得存款人能够以被害人的身份来维护其债权。对于售后包租的行为,只要开发商已经依法取得了预售销售许可,通常就不应将其认定为“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其间所产生的纠纷,应通过民事领域的法律加以解决。
简介:在客观行为方面,是否存在一定的诈骗行为,并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本质区别。应当区分作为手段行为的诈骗行为和作为目的行为的诈骗行为,后者才是认定集资诈骗罪的关键。集资诈骗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属于主观超过要素,系目的犯理论中的断绝的结果犯,但这并不意味着'非法占有目的'证明责任的转移和免除。我国刑法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并不需要做完全统一的理解,在集资诈骗罪中,应当解释为'实现占有并所有,不愿归还'的意图,这样才能较为精确地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在具体案件中,应当紧紧围绕这一点,对'非法占有目的'做严格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