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既有公海保护区国际法律依据的基础上,探究公海保护区对公海自由和公海权利的限制能否对第三方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并尝试从两个层面对此问题进行分析,一是从条约法的角度来回答条约的第三方效力问题,二是从海洋法视角下公海国际法律制度的角度进行分析,以判断公海保护区能否通过习惯国际法拘束第三方。据此得出结论认为,公海保护区在一般情况下不能够获得针对第三方的国际法律效力,但这一结论并不妨碍公海保护区在两种特殊的情况下对第三方产生国际法律效力的可能:其一,公海保护区可能会依据全球性的国际条约获得间接的第三方效力;其二,公海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措施存在通过习惯国际法而对第三方产生法律效力的可能性。
简介:环境违法犯罪严重危害生态环境,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护环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人民群众对环境保护工作也有很高的要求和期待。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环境保护领域“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特点仍然极为突出,仍有部分环境违法犯罪人员未受到查处。科学的环境行政执法不仅能够节约刑事司法资源,而且有利于环境刑事司法的开展,环境刑事司法在相对减少环境行政执法的同时,也对其发挥着有效的监督作用。这就要求一方面需要规范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另一方面需要加强环境保护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完善环境保护“两法衔接”立法,有效监督行政执法。如此,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才能够共同为生态中国梦的实现贡献力量。
简介:时至今日,《防止和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以下简称《灭种公约》)已经不再仅仅是条约法的一部分,也是习惯国际法的一部分,更是一种强行法.《灭种公约》第2条的规定,标志着灭绝种族罪第一次在国际法律文件中得到了阐述,但是对于该条中“受保护团体(protectedgroup)”的理解至今仍众说纷纭.归结起来主要有三个问题:第一,对于公约所列举的民族、人种、种族和宗教团体,应当进行怎样的解释;第二,确定“受保护团体”分类的标准问题;第三,公约所保护的团体是否应该严格限制在《灭种公约》第2条列举的四种有名团体之内.从案例分析的角度出发,灭绝种族罪的许多判例都对“受保护团体”的内涵和外延作出过许多具体解释;而从条约解释的角度出发,阿卡耶苏案的判决并不完全正确,“受保护团体”应当限制在四种有名团体中,不可作扩大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