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身处海外,虽然在香港的大学中文系承乏“杜甫诗”一科教席,但八十年代中期以前,由于种种原因,不曾跟国内诸硕学名家接触。《杜甫研究学刊》当时是能够断断续续看到的,觉得杜诗研究者有一个研究成果发表的园地,有助于杜甫作品整体研究水平的提升;而且所见文章,不少实在写得很好,对自己的讲课和探研,帮助很大。多年教学、参阅和思索,心中也颇积聚了一些看法。八七年冬,终于就其中一些意见,写成《吴体原于民歌说新议》一文,用邝光希的笔名,投寄给《学刊》。我远在香港,藉藉无闻,而且意见不一定有值得注意的地方,原也不指望文章能被采用。然而《学刊》不弃,文章在一九八八年第二期刊载了;这是我跟《学刊》联系的开始。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规定了不安履行抗辩权与预期违约(或称先期违约)。两项制度的结合既反映了我国立法界对于国际贸易惯例的吸收与借鉴,也充分体现了国际经济一体化过程中两大法系的渐趋融合。本文就此谈以下浅见。一关于不安履行抗辩权(EinredederUnsicherkeit)所谓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也称异议权产抗辨权的重要功能在于通过行使这种权利而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在双务合同的履行中存在三种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我们这里主要谈谈不安履行抗辩权。不安履行抗辩权,是指双方依合同应在异时履行其义
简介:[内容摘要]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合同关系的复杂化,《民法典》第996条首次将违约行为与精神损害赔偿联系起来,打破了传统民法中不允许因违约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限制。这一规定突破了传统民法理论不允许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观点,为合同当事人因对方违约行为造成的人格权损害提供了救济途径。本文基于《民法典》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要件,分析了该制度在实践中的适用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这些措施旨在促进该制度的实施效果,更好地保护合同当事人的精神利益,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
简介:李强是一家美发店的老板,经过几年的打拼,他打算在当地买一套房子,用来结婚。很快,李强打听到,一个叫翰林苑的楼盘还有一套现房没卖出去,便和女友火速赶到现场,负责售楼的王涛接待了他们。经过现场看房,李强和女朋友都很满意。王涛当即介绍:'如果确定要买这套房子,请先交定金一万元,目前我们公司有一个交一万元定金抵三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