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案例1:买方购买光纤直放站系统(设备),明知存在质量问题,仍迟迟不依合同的规定行使商检的权利,却主要以卖方未按规定提供齐备的单证与文件为由长期拖欠余款。虽然卖方履约不符合合同的规定,买方不及时以致长期不对货物进行商检,自己权益便难于维护以致丧失。案例2:买方收取了供住宅区使用的生活变频水泵等成套设备货物,对其中的部分元器件的品牌与合同规定不符、对货物的质量问题、对验收问题等提出异议。其中主要问题是在货物交付近一年,卖方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剩余货款后才提出,时机与时限,均不适当或过迟。如果货物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在收货后的如拆封、安装等若干环节中,买方都不要掉以轻心,应当发现问题。否则便没有了机会。
简介: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举证不仅推动案件事实的查明,且在无法发现案件客观真实的情况下可依据已经发现的法律真实进行价值判断,不至于使纠纷悬而未决。我国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几经变革,其中蕴含的公正和效率价值亦数次经受优先排序的考验。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65条集中规定了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对之前的当事人举证时限相关规定进行了较大修改。至今新《民事诉讼法》实践已经一年有余,如何对修正后的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进行价值平衡以及对其中蕴舍的公正与效率价值进行取舍,同时新《民事诉讼法》第65条在实践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应如何具体应对,这些都需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