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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本文旨在简要介绍双边市场,尤其是互联网经济领域双边市场的运行方式与影响。这样的市场因为间接网络效应会显现出市场集中度明显增高的趋势,直至出现互联网经济领域的垄断。然而,对于互联网经济而言,专门制定新的竞争法显得并非必要;对于企业新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问题,以及并购引发的数据集聚问题,则只需要对现有的法律框架进行一些补充便足以因应。

  • 标签: 互联网经济 双边市场 网络效应 市场界定
  • 简介: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互联网思维、互联网技术已经广泛深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时至今日,电商、共享经济、互联网金融等新业态的发展日新月累,相应的涉互联网诉讼案件数量激增,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给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带来新的挑战。

  • 标签: 互联网技术 最高人民法院 典型案例 案件数量 社会生活 执行工作
  • 简介:21世纪网络新兴犯罪通过妨害计算机正常运作、窃取计算机个人信息、冒用身份和利用网络购物诈骗,侵犯个人的人格权和财产法益;公共网站也遭到黑客入侵,导致特定网络系统瘫痪,如我国台湾地区发生铁路网络订票系统遭到黑客干扰,致使一百多万张花东线高铁车票消失。显而易见,网络新兴犯罪的被害对象和目标,已逐渐从个人计算机延伸至官方网站系统。计算机内电磁纪录一旦遭到窃取,还可能衍生个人信息的转手侵害的问题,因此确保网络安全的措施不容忽视。本文以我国台湾地区常见的三种网络新兴犯罪为背景,包括破坏计算机系统、窃取个人资料、网络诈骗活动,以检讨法制作为仍有未臻完备之虞,而我国的《网络安全法》正好提供了诸多参酌意见。

  • 标签: 身份盗用 网络秩序 网络犯罪 互联网法 信息保护
  • 简介:本文借助解剖百度文库著作权侵权纠纷的例子,将批判的对象扩展到整个新经济,分析其在中国兴起的法律保障和意识形态因素,特别是新经济如何通过商业模式的创新解决合法性问题,最终确立其不可动摇的地位。本文还将分析互联网企业在这一模式下,如何使网民大众成为它们的免费劳动力,为其创造财富,并将自己牢牢捆绑在新经济庞大的机器上,逐渐失去对个人信息内容的控制,卷入一个监控更多、自由更少的世界。

  • 标签: 百度文库 信息所有权 选择退出 商业模式
  • 简介:《互联网技术创新专利观察报告(2016)》是北京大学互联网法律中心与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联合发布的对互联网企业进行专利分析的年度报告,主要通过专利数据观察互联网企业的创新活跃领域.本报告第一期于2014年4月26日发布,之后发布了2015年度报告,本报告为第三期2016年度报告.本报告选取了涉及互联网技术领域在中国市场最为活跃的20家企业,从不同维度观察企业专利申请状况与创新能力.

  • 标签: 专利观察 互联网技术创新 技术创新专利
  • 简介:一、前言北京大学互联网法律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自2014年开始以学术研究、民间观察视角关注互联网企业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基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以及OECD《关于保护隐私和个人数据跨国流通的指导原则》,APEC《隐私保护纲领》,欧盟个人信息保护指令等国内外规范性和指导性文件,于2014年3月15日,本中心联合中国科技法学会,针对互联网企业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发布了《互联网企业个人信息保护测评标准V1.0》(简称'《测评标准》1.0版'),应用此测评标准测评了20家企业的互联网个人信息保护政策,旨在促进企业制定规范的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合法利用在经营活动中收集的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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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联网经济在全球范围持续高速增长,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企业间垄断纠纷日益增多。由于互联网行业具有的双边市场、免费服务、网络外部性和用户锁定效应等区别于传统行业的特点,其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判定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呈现出多元化和复杂化趋势。应当深入分析互联网行业特点及其对互联网企业相关市场界定及市场支配地位判定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结合行业现实,对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所实施的具体行为进行分析和认定。

  • 标签: 互联网企业 相关市场 双边市场 网络效应 市场支配地位
  • 简介:智能互联网时代网络犯罪伦理治理的问题可被归咎于“自治”功能的不足。就网络伦理子系统对网络犯罪的治理而言,呈现出封闭化、提前化和工具化等新特征。然而随着网络犯罪风险的增多与伦理治理进程的演进,其“自治”功能产生了诸多网络负外部性,其后果直接影响到网络犯罪治理的实效性和合理性,也将从根基上消解伦理自治的合法性基础。鉴于此,从卢曼“系统功能分化”的理论视角看,高效治理网络犯罪的伦理制度路径应是,提升网络伦理的自治能力,加快自我合理性进程的推进;严格拿捏网络伦理自治的内部限度,避免向权力主义寻租;积极探索“准则、市场、代码、法律”各自作用的法治边界,以利于多系统治理格局的形成。

  • 标签: 网络犯罪 伦理治理 自治 功能 负外部性
  • 简介:联网广告发布者的认定与相应的责任配置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互联网广告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对此采纳了'审核加控制'标准,限缩了广告发布者的外延,没有考虑与民事责任的衔接.互联网广告发布者认定应采'呈现'标准,将消费者的认知考虑在内.在此基础上,本文对互联网广告发布者的民事与行政责任配置进行了梳理,就其虚假广告责任和消费者信息保护责任进行了特别论证,强调在行政监管之外,应重视司法对互联网广告活动的规范作用.

  • 标签: 互联网广告发布者 广告法 虚假广告 用户信息
  • 简介: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范围除了飞行中的航空器或从飞行中的航空器坠落下的人或物所造成的损害外,还应包括航空器噪音污染引起的损害。该种损害责任的性质属于侵权责任而非契约责任。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责任归责选择严格责任原则的理由在于:对人性的尊重和保护;航空损害风险"互惠性"的欠缺;责任保险和责任担保的出现;风险利益标准和正义的考量。

  • 标签: 侵权责任 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 超常危险行为
  • 简介:"互联网金融"如今已是人们熟知的新名词。它给人们带来了投资的新的方式、内容和用户体验。但在互联网金融给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风险也不容忽视,诸如微信支付存隐患、P2P网贷平台倒闭潮、余额宝等"宝宝"类基金产品亟待监管等一系列问题。解决互联网金融领域问题的关键和核心在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因此,以消费者消费过程为角度,进行"事前控制—事中规范—事后弥补"的过程分析,对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问题做出法律制度上的回应,是解决当前金融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路径之一。

  • 标签: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 风险 成因 法律制度
  • 简介:近年来,我国特高压输电取得重大突破,国家电网公司已经建成“西电东送”“北电南供”大通道,在加快清洁能源发展、保障东中部地区电力供应、促进大气污染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加快特高压输电通道建设,推动以绿色电能替代化石能源供应,成为转变河北省能源发展方式、保障能源安全.

  • 标签: 特高压输电 能源发展 互联网 骨干网 “西电东送” 国家电网公司
  • 简介:联网行业的不正当竞争非常频发,手段各异,甚至一些企业违背诚实商业道德,在现有《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有限的情况下,重复侵权,影响恶劣。而互联网产业技术革新非常快,商业模式也变化很快。因此,维护互联网行业的正当竞争秩序,需要对现有《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微调,微调包括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侵权救济措施、损害赔偿等方面。

  • 标签: 互联网行业 不正当竞争 挑战 调整
  • 简介:下午五点左右,简单归置好案头。蒋勇迈出距离故宫东门不足一公里的一座青砖红瓦的四合院,过门槛的时候他有意识抬高前脚.要比在平地上多出十公分。

  • 标签: “无讼” 试验田 互联网 法律 四合院 有意识
  • 简介: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民间借贷的日益繁盛,互联网金融随之出现并发展迅猛,但是传统的金融法律法规与现代互联网金融模式却不相适应,出现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的监管缺位以及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救济渠道不畅等问题。加强互联网金融及消费者权益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势在必行,然而做好互联网金融及消费者权益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不仅应立足于现行金融法律法规不足的基础上,还应借鉴欧美国家立法监管的实践经验,才能有效完善我国相关金融法律法规,切实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标签: 互联网金融 消费者权益 法律冲突 风险防范
  • 简介:近年来,广告屏蔽及其合法性问题成为多方关注的焦点。以往,德国和美国法院对广告屏蔽不加禁止。但从德国最新判决来看,其对广告屏蔽行为的一味认可之势有所松动。我国在司法、立法层面上做出了与欧美国家不同的选择:先后有多起司法判决对广告屏蔽行为的违法性进行明确认定;2016年7月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明令禁止广告屏蔽行为。

  • 标签: 广告屏蔽 不正当竞争 互联网广告管理
  • 简介:联网金融股权众筹的天然网络属性及定位决定了其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很容易触碰擅自发行股票罪等犯罪的“高压线”。相关制约性制度的阙如,也使得股权众筹行为容易异化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等犯罪。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积极意义众多、创新价值巨大,法律尤其是刑法的过度介入势必会阻滞甚至扼杀该种金融创新方式。我们一方面应健全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对股权众筹的融资主体资格、投资主体条件、平台义务等作出细致的规定,从而将其纳入规范化治理的轨道;另一方面应当审慎适用擅自发行股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罪名,构建一个能够适当限制将股权众筹行为轻易入罪的“缓冲带”。当然,对于借股权众筹之名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犯罪之实,以及在开展股权众筹活动的过程中又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坚决予以打击。

  • 标签: 互联网金融 股权众筹 擅自发行股票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刑法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