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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渎圣罪出现于奥古斯都时期,元首制时期的渎圣罪只是保护神庙的不可侵犯性,但从戴克里先之后,随着元首制向绝对君主制的转变,渎圣罪具有了与以往不同的内涵,最重要的表现是将违反圣命的行为纳入渎圣罪,是以圣命难违。除此之外,帝国后期,随着基督教的国教化,所有异教和异端皆成了渎圣罪的调控对象,并最终在法典中形成了圣教一统的格局。无论是圣命难违,还是圣教一统,都是罗马皇权专制发展的重要表现。不仅如此,渎圣罪对后世也产生了较大影响。

  • 标签: 渎圣罪 神庙 圣命 基督教
  • 简介:比较的路径通常可以分为两类,法律的历史比较以及比较的法制史研究。相较于法律的历史比较这一路径而言,后者并不过多侧重于教义学的研究。并且这种相对较为年轻的研究路径通常比较复杂。尽管这一路径可以抽象地以'描述,比较,概括'加以形容,但首先关于对象客体的选择就颇为复杂。这是由于产生相互作用的并非法律规范或是它们的沿革,而是它们之间内在的联系。此外,把握住研究课题的真实复杂全貌也是这一路径下的一大挑战。从这一意义上而言,比较的法制史研究必须建立在已经进行的数个独立先行研究的基础上。因此,这一路径下的研究只有在详细周全的计划下,才能取得相应成果。

  • 标签: 法律的历史比较 比较法制史 教义学
  • 简介:目的比较电化学腐蚀和“502”胶熏显显现发射过弹壳表面的手印效果,研究电化学腐蚀显现手印的过程对枪弹痕迹检验的影响。方法选取同一批次生产,未经发射的64式7.62毫米手枪弹40枚,在其表面捺印油汗混合手印,于手印捺印1天、10天、30天后进行发射,收集发射后的弹壳,对弹壳进行电解显现潜手印的处理,再次对其表面的同一枪弹痕迹进行拍照。将显现前后的枪弹痕迹进行对比,观察电化学腐蚀显现潜手印时对传统检验弹壳表面的枪弹痕迹的影响。结果“502”胶熏显显现发射过弹壳表面的潜手印时无任何效果;电化学腐蚀可以显现出发射过弹壳表面的手印,纹线较为清晰连贯,手印遗留时间距发射时间较长(8~15天)的手印,发射后潜手印的显现率较高;射击过程中形成的枪弹痕迹,形态未发生明显变化,但是会破坏火药烟晕痕迹。结论电化学腐蚀能够用于显现发射过弹壳表面的潜手印,显出效果较好,手印遗留时间距发射时间较长(8~15天)的手印,发射后潜手印的显现率较高;电化学腐蚀应放在枪弹痕迹检验之后进行。

  • 标签: 手印 发射过弹壳 电化学腐蚀 “502”胶熏显
  • 简介:每块区域都有其独有的法律文化,形成十里不同风的面貌。"生态碑"记载古时当地居民保护生态的观念。从考察温州市八块"生态碑"入手,挖掘其中暗含的环境法治精神和环境法治价值,探讨"生态碑"的现代环境法治可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尤其要汲取法律文化传统的营养,摒弃法条主义,回归本土资源,充分发掘传统,利导传统。

  • 标签: “生态碑” 环境法治 习惯法
  • 简介:任何分类都有局限性,垄断协议的二分也不例外。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之间的区分不能形式化,由于在两者之间可能存在灰色地带,横向和纵向协议这种简单划分并不能涵盖所有的垄断协议行为,也不能反映所有垄断行为表象上体现出的违法行为性质。我国反垄断在理论、实务和立法上均将二分形式化,造成执法中的一些困境。轴辐协议便是一种游离在横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之外的新型垄断协议,它有自身独特的结构、性质与认定方法。轴辐协议的出现应当引发我们对垄断协议二分法利弊的重新认识,并重新构建我国禁止垄断协议的规则。

  • 标签: 垄断协议 轴辐协议 二分法 违法性认定 规则再造
  • 简介:存在新证据提请再审的,该证据应“足以证明原裁判认定的基本事实或裁判结果错误”。其中,“基本事实”指原裁决据以作出之要件事实,而“裁判结果错误”亦指向原审认定的要件事实错误。“足以”一词表明该证据须能够否定再审申请审查法官按原审裁判逻辑对要件事实所形成的心证状态。此外,仅在“客观原因”致使当事人于原审无法及时举证且当事人作出合理说明,方能启动再审。因当事人主观过错或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不属于“客观原因”。当事人在原审中有能力、有机会、有可能获取、提交证据却未获取、提交的,不能启动再审。

  • 标签: 民事再审 新证据 基本事实 足以 客观原因
  • 简介: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并于同日公布施行。人民陪审员的出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保障公民民主权利、推进司法民主建设新的里程碑。为深入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更好地实现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功能效果,现就人民陪审员作如下重点解读。

  • 标签: 人民陪审员法 司法民主 民主权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解读 公民
  • 简介: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构成要件包含着强烈的道德评价、体现了浓厚的价值判断,其语义具有游移性、模糊性、抽象性,属于原型范畴。对其进行解释时,首先应当确定“猥亵”的典型原型、核心事实;对属于非典型原型的差的样本,应首先考查行为是否侵害了被害人的性羞耻心、性自主权及社会风化,在此基础上,在事实和规范之间进行解释论循环;对于和典型原型相似度极低的更差的样本,应考察其实质的危害性,结合言外语境、大众期待来确定其刑法意义。

  • 标签: 强制猥亵 侮辱罪 原型范畴 法益侵害性 解释论循环
  • 简介: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刑事诉讼中运用高科技手段收集证据、分析整理海量个人数据等无疑为相关机构提高侦查和办案效率带来了技术支持。为案件处理的需要,有时难免会利用国家公权力过度收集运用公民的个人信息,这可能会与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造成冲突。在刑事诉讼中,不法搜检、扣留、截取公民的个人信息受到限制,相应的侦查行为需要得到司法允许。因此,刑事诉讼领域的个人信息保护必须以法律为前提,正当诉求的制度才具有可行性。在高科技环境下,刑事诉讼领域的个人信息运用规则的与时俱进应该引起关注。

  • 标签: 高科技 刑事诉讼法 个人信息 运用规则
  • 简介:学术界在描述秦汉时期的"比"时,常常使用判例或者判例等西方法学概念,有不少学者认为秦汉时期实行判例的审判方法,史籍中所记载的比是作为判例而存在的,但这种笼统的概括或描述并不准确。秦汉时期存在两种不同的审判体系以及各种特殊的司法制度,因而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由多种司法机构作出的不同种类的"比"——判决成案,这些判决成案的形式及性质是参差不齐的,它们在司法适用中发挥的功能也存在显著差异,它们与西方法学概念中判例的含义相去甚远。判例或者判例来源于西方法学知识体系,其含义具有非常浓厚的西方司法制度传统色彩,我们今天在学术研究中应当慎重使用来笼统概括或描述中国古代司法审判及源的特征。

  • 标签: 秦汉 判例 判例法
  • 简介:证明责任制度是现代司法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理论界对证明责任本质的认识经历了从主观证明责任到客观证明责任的深化。主观证明责任从当事人的视角解释证明责任,将这一制度解释为当事人就所主张的事实向法院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的责任,客观证明责任从裁判者的视角解释证明责任,把这一制度解释为法官在适用法律过程中用于克服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的裁判规则。法官适用《民事诉讼》第112条处置疑似虚假诉讼案件,是法官主动提出可能是虚假诉讼的假设,然后依职权收集证据进行确认,如果最终是否为虚假诉讼无法确定,法官就不能适用第112条驳回诉讼请求并对当事人进行制裁。这表明法官适用了证明责任的裁判规则,同时也表明证明责任可以与当事人的主张无关、与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责任无关。正是在这一过程中,证明责任的本质得到了充分体现。

  • 标签: 《民诉法》第112条 主观证明责任 客观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本质
  • 简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被告人在自愿认罪的基础上与检察机关就量刑展开的协商,是量刑情节的一种,其与自首、坦白量刑情节可以累加适用,但吸收了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这一量刑情节。侦查机关不应该是该制度的适用主体,如何保证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是该制度得以顺畅运行的前提和基础,为此应赋予值班律师阅卷权,降低审前羁押率,适用的罪名限于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罪名,刑罚限于有期徒刑、拘役,法庭审理的重点在量刑而非事实认定。

  • 标签: 认罪认罚从宽 自首 认罪态度好 值班律师 量刑规范化
  • 简介:模仿自由原则作为判断模仿行为正当性的基本准则,是世界各国反不正当竞争普遍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但中国反不正当竞争对模仿自由原则的理解和实践则较为模糊。各国反不正当竞争上的模仿自由原则在反不正当竞争与知识产权的关系、立法范式和不正当模仿行为判定等方面存在差异。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制定时期,基于调节模仿自由和保护商业成果的目标,在禁止仿冒商业标识和保护商业秘密两部分条款中贯穿了模仿自由原则的基本理念,但立法技术比较简陋;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我国对模仿自由原则和边界的解读日益明晰。从《反不正当竞争》修订视角来看,中国反不正当竞争立法和司法实践日益承担着产生全球治理经验的使命,因此在模仿自由原则方面,中国应当调整反不正当竞争与知识产权的关系定位,选择“原则条款+具体不正当模仿行为的限制”的立法范式,并对不正当模仿行为的判定这一模仿自由原则的核心问题进行考量。

  • 标签: 模仿自由 基本态度 立法选择 不正当模仿
  • 简介:各国著作权立法都应当遵守《伯尔尼公约》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公约规定了“连结点”以确定一部作品是否应当受到保护,又把公约的成员国分为“起源国”和“起源国以外的国家”为其规定了不同的义务,而作品在这两类国家的保护水平不尽然相同。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作品的保护都规定在现行《著作权》第2条,《著作权(送审稿)》对此进行了修改。一方面删去了现行《著作权》第2条第3款,另一方面其结尾统一修改成了“受本法保护”。这样修改表面上看似符合逻辑,但实际上完全忽视了《伯尔尼公约》的规定。

  • 标签: 国民待遇 连结点 起源国
  • 简介:法院场域人工智能的基本愿景是让包括法院人在内的各方人员的智力进一步解放、延伸、拓展,全方位地改变法院场域各方角色的组织、建设、运行和管理形态。人智关联要件、现代IT要件、法院生态要件是法院场域人工智能的三大构成要件。中国法院人工智能应用覆盖审判、执行、诉讼服务、司法公开、行政管理、决策服务等层面,呈现出'不对称困境',表现在:认识与实践不对称、地区间发展不对称、技术工种间不对称、主体应用间不对称、应用领域间不对称。境外法院人工智能准入总体处于起步阶段,相对具有组织基础和学术氛围。境内法院人工智能准入类型包括精准引入型、政策推进型。人工智能法院准入应当坚持价值衡量原则、场域分析原则、伦理协调原则,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为总纲,综合考虑产用研因素进行准入调整。为契合'智慧法院'建设思路和法官员额制、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等全面司法体制改革精神,应以'人本主义'思路布局法院人工智能准入,基于法院场域角色及其关系精准嵌入人工智能。据此,可勾勒出员额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诉讼参与人、人民群众、法院个体有关外单位七种角色的人工智能准入形势,并建议提出《中国法院人工智能应用宣言》和制作准入指引演示H5二维码,以期促进法院人正确认识、应用法院人工智能,推动形成诉讼参与人、社会公众、法院工作有关外单位的认同。

  • 标签: 人工智能 智慧法院 “VFE”法
  • 简介:不论是在西方,还是中国的法律学界,有关法律东方主义的争论都备受关注.而当下,络德睦的《法律东方主义》一书,则成为了该研究领域的参照物.尽管络德睦的作品聚焦于美国、中国,以及现代,但本文提议从一种欧洲视角出发,重新诠释其观点.因此,本文首先审视了,从欧洲视角出发是否是恰当的;进而论证,法律东方主义为我们提供了一种解构主义式观点,因此也暗示了在东方主义式法律论说之中,还剩下什么内容可供我们思考.很显然,剩下的内容就是“东方法律主义”这一概念——它暗示了某些超越法律东方主义的内涵.因此,在结尾部分中,本文评述了这一概念,并且探索了从欧洲视角出发的其他方式,以重新思考法律东方主义.本文的主要观点是:我们应当修正络德睦对于法律东方主义的概念分析,以及他对于“西方”式论述起点的呈现.

  • 标签: 法律东方主义 东方法律主义 解构 系统论
  • 简介:亲属容隐并非中国传统中的独立制度,它与告诉、缘坐、自首等形成了一套亲属法律体系。正是在这种相互勾连的家族中,“亲秦相隐”体现出它在统合亲情与公义方面的独特智慧:“亲亲相隐”存在“父为子隐”和“子为父隐”两个向度。“父为子隐”是基于人情而给予尊长的特权,尊长放弃自己隐匿晚辈的特权就可以进一步表现为大义灭亲;“子为父隐”则由伦理规范演变成为义务规范,卑幼仅在尊长涉及谋反等罪行时方可控告。但这种告亲之举并非单纯“忠高于孝”的价值导向,其更多是缘坐制度下一种自我脱罪的手段。而自首制度的介入又消解了卑幼告亲的价值空间,通过将“大义灭亲”转化为“大义救亲”,实现了亲情与公义在伦理体系及法律体系中的共赢。这对化解当前伦理讨论中价值对立的僵局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 标签: 亲亲相隐 大义灭亲 缘坐 自首
  • 简介: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下文简称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反映了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实践证明,只有在不严重影响市场竞争的前提下,政府干预和调节市场的法律政策措施才是必要的、有效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正是这样一种底线与限度。对该制度实施的研究,是对经济法学研究提出的严峻

  • 标签: 不能忽略 中国经济 公平竞争审查
  • 简介:在传统理论上,“好人”的救助行为受民法的无因管理制度调整,如果救助人由于重大过失给受助人造成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随着现实中“好人被讹”以及“见死不救”现象的频繁发生,《民法总则》单独规定了“好人”与无因管理制度作出分离,救助人不再承担重大过失责任。这是民事立法上的重大创新,具有积极的时代意义。在尊重立法原意的同时,也应当准确理解救助行为的本质,并应当引入比例原则,在适用中平衡好救助人与受助人之间基于救助行为产生的利益关系。这对于完成整个民法典的编撰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 标签: 好人法 重大过失 善意 比例原则
  • 简介:根据《立法》第99条第2款规定,公民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书面提出审查法规、条例的建议,视之为公民启动宪法监督的一种有力方式.但公民启动宪法监督机制在实践中具体规则付之阙如.受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启发,制度的构建由非正式约束、正式约束及实施机制构成.然而公民启动宪法监督机制已具备非正式约束与正式约束的制度构建元素,但独缺实施机制.在实施机制中,建立主体间联系的方式是程序的设置.从外部视角来看,公民启动宪法监督机制与附带审查机制间暗含耦合;从内部视角来看,公民启动宪法监督的程序衔接与审查标准较为模糊.对此,从外部程序融通和内部程序完善两方面构建公民启动宪法监督的实施机制,方可完善《立法》第99条第2款之规定.

  • 标签: 公民 宪法监督 附带审查 耦合 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