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行政听证制度概况行政机关实行行政听证制度发端于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的司法审判制度。听证,本意为诉讼中应听取他方当事人意见的制度。在英美称审讯或听讯(hearing),在日本称为听闻,尽管名称不一,意思都是给当事人以参与诉讼的机会。二十世纪以后,由于行政权的扩张拥有了行政司法权和行政立法权,对公民的合法权益产生了日益严重的危胁,缘此,正当法律程序的运用范围扩展到行政领域,建立了现行的行政听政制度,并将之视为行政程序法的核心。所谓行政听证,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抽象行政行为或影响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前,应举行公开会议,听取行政相对人的评价和意见,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疑问和问题,当面予以说明、解释
简介:自从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谈判开始以来,尤其是去年九月二十六日中英草签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以来,香港法律制度问题已引起我国法学界和法律工作者的普遍重视,不少读者来信要求本刊组织稿件,予以介绍。为了使人们对香港的法律制度有一个初步了解,我们特请黄文俊、成光海二同志根据现有资料对香港法律制度作简要介绍,供研究参考。由于资料有限,《简介》中难免有遗漏和错误之处,请读者批评指正。《简介》分为下列几部分:一、香港法律的渊源;二、香港的立法机关;三、香港的立法程序;四、香港的法院及其审判管辖权限;五、香港的司法行政机构;六、香港的律师制度和法律援助。全文分两次载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