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一、德国合作社的起源与发展(一)合作社的产生合作并不是德国人的发明,一直以来就存在着各式各样的合作形式。但是,首次制定企业型合作社方案的人却是德国的合作社创建人弗里德里希·威廉·莱福艾森(FriederichWillheimRaiffeisen)和海尔曼·舒尔茨-德立兹(HermannSchultze-Delitzsch)。19世纪上半叶,由于欧洲国家的社会(农民解放)和经济(自由化、工业化)的一系列深入的结构变革,许多人陷入严重的物质危机。1854年起弗里德里希·威廉·莱福艾森在农村创办了信贷合作社,1849起海尔曼·舒尔茨-德立兹
简介:<正>公司自治源于私法自治,私法自治的主旨是允许当事人根据自主意志,自由设立、变更、终止法律关系,并且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公司作为重要的企业组织形式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扩大,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为了提高竞争能力、获取高额利润,公司需要被赋予更大的自由空间来进行自我管理与对外交往。2005年《公司法》的颁布适应了这一潮流,本着"放松管制、保护自治"的立法态度,将大量强制性规范放宽为任意性条款①,赋予了公司更大的自治空间。然而,在现代私法公法化的大潮流中,公司法处于首当其冲的位置。"现代公司自治体现了私法公法化的特征②",在强制与自治的博弈中,如何确定公司自治的边界值得关注与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