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储蓄机构取得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应依照本办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三条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取得的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第四条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税率。第五条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教育储蓄是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指定银行开户、存入规定数额资金、用于教育目的的专项储蓄。第六条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按照每次取得的利息所得
简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简介:为确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贯彻落实,根据税务系统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按照“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的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系列部署和要求,促进税务机关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参与和支持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加强税务干部队伍建设的根本措施,纳入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