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热点案件的不断涌现揭示了民意与法意之间不可消弭的矛盾.在现代司法程序中,民意处于司法合法性与司法理性构筑的二元困境之中,一方面民意是司法合法性的基础,另一方面民意审判又违背了现代司法理念的要求.如何正确处理司法程序中的民意是现代司法不可回避的课题.实际上,司法程序中的民意可以划分为制度化民意与非制度化民意两种类型.司法合法性的基础是制度化的民意,而与现代司法理念不相容的是非制度化民意.因而,吸纳制度化民意应当成为化解民意与法意之间矛盾的努力方向.就我国而言,司法活动中曾经出现过人大个案监督、涉诉信访、品格证据、人民陪审员制度等制度化民意表达机制.但是只有人民陪审员制度实现了民意与法意的平衡.人民陪审员制度产生的目的便是表达民意,基于此也就产生了评价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三个标准,即民意表达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从这三个标准出发,检视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可以进一步提出更加明确的完善措施.
简介:科举制正式始于隋代,但开科取士的倡议早在汉初就被董仲舒所提出。《汉书》载,“立学校之官,州郡举茂材孝廉,皆自仲舒发之。”秦汉之际,世卿世禄的选官制度已难维持,从非卿非禄的市井底层选拔人才而充实官吏队伍成为一大趋势。汉武帝的三次册问都涉及如何选拔与使用天下人才的问题,董仲舒在应对中,主张“德教之官”是干部路线的基本要求。学校作为“贤士之所关”、“教化之本原”,既能为国家聚集贤才,又能垂范风俗,熏陶民人。董仲舒建议武帝兴办太学,延请明师,豢养翘楚,天下才俊垂手可得。他还批评郎官制度“以富訾,未必贤”。经董仲舒提议、武帝推行的察举制度一改周代以来“世卿世禄”的选人办法,突破门族、财富等外在条件的限制,而一律以才学、德行为基本要求,还照顾区域平衡与代表性。汉代察举的科目主要有“孝廉”、“茂才”、“贤良方正与文学”、“明经”、“明法”、“尤异”、“治剧”、“勇猛知兵法”等。而“贤能为上”、“量材授官”、“录德定位”则是董仲舒察举选官思想的三个重要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