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一种成熟的投资工具,是目前国际上除银行和IPO之外最流行的融资方式。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一直很缓慢,主要原因在于相关监管工作还存在"与监管有关的立法工作未能与时俱进"、"监管的体系化建设滞后"、"缺少完善的准入条件、退出机制和信息披露制度"、"行业协会的监管作用不明显"等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优化我国金融资本市场结构,完善相关监管体系,以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能快速、健康地发展。
简介:<正>私募股权基金为近年迅猛发展的资本运作主体,"全球股权投资基金近年来风头正盛,呼啸于欧美,而且大举进入中国本土"。该种新型的投融资方式对全球的法律制度都提出了新要求,我国资本市场建设正到关键时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制度的完
简介:私募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机构投资者和富有的个人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基金。按照投资对象划分,可以将私募基金分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的监管可分为私募基金本身的监管和对私募基金交易对手的监管,根据监管目的和侧重点的不同,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又可分为事前监管、事中监管及事后监管。对私募基金的监管,一般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对投资者的限定,二是对于信息披露与广告宣传间的监管,三是间接监管。三者的重点都是对于投资者的保护,这值得我国在构建私募基金监管制度时借鉴。
简介:曾几何时,计划生育被国人视为“天下第一难”,而现如今,随着人们生育观的改变和国家二孩政策的放开,正悄然被维稳工作所替代,人们感叹,“维稳难”真的不是一般的难。一、维稳工作何以让人感觉越做越难平心而论,近年来,各级对维稳工作重视程度不可谓不高,投入不可谓不大,然而现实状况依然让人感觉越做越难,以至一些地区的领导因为维稳,寝食难安、伤透了脑筋。
简介:在经济全球化、社会信息化和我国全方位开放的背景下,国际经济、政治上的不稳定因素势必对我国社会稳定产生影响。为了适应维护社会稳定新形势不断变化的需要,不断创新社会管理,拓展和延伸维稳工作领域和层次,开展构建维稳信息综合平台的研究.通过现代网络手段.集“信息采集、上传、分流、调度处置、研判、预警、预案、监督、反馈、管理、考核及网络办公”于一体,实现维稳工作掌握信息,反应快速、处置高效、联动有力、管理到位的现代管理目标,使维稳工作实现信息化。
简介: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目标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为此,须对土地经营权进行物权塑造。其途径是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上,通过合同与登记创设“次级土地承包经营权”。次级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物权法定意义上仍然是一种“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人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可将该权利设定抵押或作其他法律处分。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应将次级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负担在登记簿中加以记载,并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简介:权力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促进社会生产,也可以阻碍社会生产。在我国,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是作为权力行使主体的各级领导干部的神圣职责。要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最大限度地发挥它的正作用,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不断提高履职用权的能力,同时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制约。
简介:水权优先权具有重要功能,是我国水权制度和水市场建立的重要一环.在水权取得方面主要有河岸权原则、先占用原则和所有权绝对原则,而在水权优先位序规则的确立上,各国因具体情况不同,采取的方案也不尽相同.我国在遵循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兼顾公平与效率及遵从习惯、因地制宜三大原则的前提下,应确立先占用原则为主的水权取得优先权原则,同时承认习惯水权,进而构建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水权优先位序规则.
简介:受教育权兼具社会权与自由权的双重性质。受教育权主要是以社会权的形态表现出来.但是以自由权作为其前提。作为社会权的受教育权,其实现需要国家积极的作为和干预,为教育的实施准备充分的外部条件。作为自由权的受教育权,要求国家不得干预教育的内部事务,尊重教育的多样性。受教育权这一基本权利不仅仅只是对国家的总体目标具有工具性价值,其内在的和根本的价值在于促进公民个体的自我提升和自我实现。
简介: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首先要探讨的是改革模式的理想标准问题,然后才是具体模式的建构。一个基于理想标准的制度模式就是建立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之间的制约协调机制。由于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的长期、唯一执政党,探索在党的系统内建立理想模式将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简介:也有人认为宪法中宣示国家对环境进行只规定了国家的环境管理权力而非公民的环境权利,"在宪法中宣示国家对环境进行保护是否等于国家规定了环境权, 由于环境权和生存权是两个不同的权利
简介:私放在押人员罪在各国立法体系中景色各并,各国关于该罪的相关刑事立法规定,有些是具有借鉴意义的。我国对该罪的刑法规制从总体上看是比较科学合理的,但应收吸外国刑事立法中的合理因素。重点是应该调整对该罪的立法模式,采取叙明罪状的描述方式,在刑罚处罚中注重资格刑与财产刑的适用,合理配置刑度。
简介:<正>私募基金在我国是一个新生事物,尽管学界对于私募基金组织到底应不应该在我国存在,以及该如何运作的问题还争论不休,随着我国经济的蓬勃发展和民间财富的壮大,私募基金已如雨后春笋般在各地开展起来。这使得有关私募基金的理论与立法
简介:社会化的大生产和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的矛盾,社会化的大生产和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的矛盾,如果没有每户五百元这个私有也就不存在一千元的公有
简介:民事纠纷主体在能力渐长的前提下,通过错误行为取证日渐增多,对取证主体相对受益,损害取证对象权利等问题日益凸显,就是否排除出现激烈争论。实际上与诉讼基本观念和价值选择有关,深受社会环境、民主法制和司法水平等因素影响。证据是否合法或不合法但是否合理可用等有关议题上,应联系理论与司法实务,引入利益衡量与价值判断,才能实现最多人幸福的法律目的。
简介:近年不少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渐趋公权化,提出知识产权私权公权化理论。通过分析知识产权私权公权化理论的主要依据,指出'知识产权私权公权化'说法系对知识产权有着更多的公权背景的误读,私权作为知识产权的基本属性从未改变。澄清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将有力推动我国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
简介:私募股权投资在很多情况下是不成功的,但是管理人一般不负担任何责任。根据"商业判断原则",只要是独立的、不具有利害关系的管理层所做出的正式且善意的投资,那么该管理者都不能因为这种商业判断而承担责任。简而言之,只要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人履行了信托义务或称信托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注意义务、忠实义务和披露义务,就不应当承担投资失败的责任。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人应当深刻理解这些义务,并通过规范自己的行为避免法律责任。
简介:本文分析了投资基金具有集资性、投资性、组织形式不确定性以及管理人与投资人分离等法律特徵,私募投资基金还兼具募集定向的特点。为规范私募投资基金的发展,应在投资基金的募集方式、组织形式、行为模式、内部治理以及外部监督和救济等方面增加或完善制度供给。
简介:私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PE”)这个概念,在国际上已经有将近百年的历史。但中国在20世纪90年代才开始进入这个行业,不过十余年的时间。PE在中国仍然是一个新兴的行业。
简介:私募股权投资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如何识别与控制,是私募股权法律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私募股权投资可能面临其法律主体因素、权利义务因素和救济途径因素引发的法律风险,而其市场风险也需要通过法律途径予以控制。通过优先权条款作为工具,健全与完善以回购权、拖带权、反稀释保护和知情权保证为内容的特殊权利体系,可以有效控制私募股权投资的法律风险。同时,通过对赌协议的完善,可以有效控制私募股权投资所面临的市场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法律分析
析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的制度障碍
论私募基金监管制度的建构
“维稳难”现象的剖析
维稳信息综合平台研究
“三权分置”下土地经营权的物权塑造
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
论水权的优先权
兼具社会权与自由权性质的受教育权
建立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制约协调机制
关于环境权及其和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关系
私放在押人员罪立法之比较研究
论我国私募基金规制的几个问题
“大公”可以由许许多多“小私”构成
论私录偷拍视听资料的证据能力
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及其公权背景
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人的信托义务
私募投资基金之法律特徵及制度供给
中国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发展趋势
私募股权投资法律风险的分析与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