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国家官员所据有的公共职位使其身份具有公共性并由此而有了与公共目的实现相关联的公开性要求。与此同时,国家官员所具有的公民身份则使其呈现出私人性的一面并由此而形成了隐私利益及与之相应的不公开要求。虽然国家官员基于其公共身份所导致的公开性要求与其基于公民身份而发生的不公开要求互为反向.但由于国家官员的公共身份与其作为社会单个成员的公民身份都是不可否定的。因此。这两种互为反向的要求又都各自有其存在的正当性根据。然而,国家官员的隐私利益,只有在不与公共利益相冲突的情况下,才具有受到保护的合理性。而一旦国家官员的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的时候”,则国家官员的隐私利益就应当让位于公共利益,即在这种情况下公开国家官员的相关私事或个人信息就是正当的。
简介:摘要教育伦理是当今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教育伦理面临民主进程中的教育权威问题、市场社会中的教师地位问题、多元文化中的教师自我实现三大问题,我国教育要体现出新面貌,就必须对以往我们所遵循的教育伦理理念进行重新思考和变革。对教育角色重新做出诠释,建立教育责任和教育德性;正确处理经济伦理价值和人道伦理价值之间的关系;将文化意识贯注到教育活动中。
简介:【摘要】动产抵押制度作为市场交易中经常采用的担保方式,对保障债权的实现和债务的履行、增强主体的信用、预防和减少不必要的交易风险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作为一项重要的担保法律制度,动产抵押却又因为其自身固有的特性,使得该制度在实施时会产生一定的困难和问题,动产在设定了抵押权之后,转让时会有何种限制,二者之间的冲突法律如何规定,本文就此问题将进行探讨。【关键词】动产抵押转让公示一、动产抵押制度的基本理论1.动产抵押制度的概念关于动产抵押的概念,各国立法和学者观点并不一致。我国台湾有学者将动产抵押定义为:所谓动产抵押,是指抵押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就其提供担保债权的动产设定抵押权,于债务人不履行契约时,抵押权人可以占有抵押物,并得出卖或申请法院拍卖,就其卖得价金优先于其他债权而受清偿的担保方式。[1]传统理论将动产抵押归为特殊抵押,主要因为传统民法的抵押一般以不动产为标的,动产抵押与一般抵押不同之处在于其标的物以动产充任,而且在各国,动产抵押也均由特别法加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