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现行《立法法》将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扩大到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将行政规章的制定主体扩大到了设区的市政府.这对于各地方通过行使地方立法权,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实现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平衡固然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通过对宪法文本的观察和解释,发现宪法构建的地方立法体制是另一番格局.地方立法形式包括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决议,地方性法规制定的主体限定在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性决议的制定主体则包括各级地方人大,没有授予地方政府以行政规章制定权,并原则规定了地方立法的监督体制.故立法者有必要在尊重宪法文本的基础上,重构地方立法体制.
简介: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地方组织法,赋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这是我国立法体制的重大改革。1982年修改的地方组织法规定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常委会有"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提请省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制定的权力,1982年宪法正式确立了省级人大及常委会的"地方立法权",1986年修改的地方组织法进一步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的权力,2000年的立法法全面系统地规范了"地方人大
简介:<正>当前在我国改革发展中实现"两个转变",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面临着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即政府在市场经济中应处于何种位置,发挥何种作用。虽然经过19年的改革,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已经被突破,农村改革、城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市场体系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巨大的进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形成。但是作为经济体制改革中起重要作用的政府,其职能转换相对滞后,并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当前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矛盾焦点,可以说加快政府职能的调整和转换已经成为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关键所在和推动经济体制改革的突破口。
简介:夏日的原野,经一连数日梅雨的洗涤,碧绿得格外可爱,庄稼野草树木,一个个垂着头,好像只有向外流去一些汁液才能轻松,天上是一块块铝灰色的云,风中还夹着微微的雨丝,远处平时看了模糊的山现在几乎伸手就能触着,山间的小路也清晰地映入眼帘,小河里的水满了,稻苗的行间清亮亮的,水在田缺口潺潺地流淌,缺口边的塘内不时有鱼“卜提提”嬉水,连日的阴雨已淹没城市中的尘埃,空气不像晴日那样呛人,来到这绿色的田,吸进鼻腔的空气更是清新得让人无法形容,令人前所未有的神爽。这里算不得旷野,这里是城乡结合的外围,它一面是城,一面是田野上点缀出的座座村落,村落沿着河沿着石子路断断续续地伸展到远处,山那边的景色已被阻断,只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