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权利滥用虽具有权利外观,但其权利的行使却不受法律保护。权利滥用的鉴别无统一标准,需通过权利人的主观意思、滥用权利的客观行为、对本人无益或获利远小于致他人受损、行为违反权利的客观目的等要素予以认定。权利滥用行为的不法性在性质上有别于侵权行为,以侵权方式解决权利滥用具有一定的制度性局限。禁止权利滥用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其适用应以原则的规则化为核心:即以鉴别要素为基础构建直接作为裁判依据的个案规范,具体法律后果包括停止侵害、剥夺权利、恢复原状、金钱赔偿以及行为不生法效果等。
简介:用人单位和职工未按实际工资如实申报社保缴费基数的现象普遍存在,但是由于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相关规定之间的衔接地存在诸多问题,在遇到纠纷和矛盾时,经常出现执法机关为难、劳动者不满、企业喊冤的现象,社保缴费不足引发的矛盾日益凸显。通过对于社保缴费基数不足现象所涉的责任主体、追溯期限、劳动者维权途径等方面的分析,对于当前解决社保缴费不足问题提出了建议,以期对相关问题解决有益。
简介:在法律社会学视角下,中国传统法律研究主要包括“德治”和“法治”两种研究范式;这两种范式都过于强调法律的儒家化特征进而忽视了法律的官方表达与民间实践的区别,因此未能回应西方学界认为中国不具有法律或法治的法律东方主义观点。事实上,中国传统法律的官方表达与民间实践之间并不具有一致性,在儒家化法律表达之下实际上存在着大量的宗教性法律实践;正是基于对法律宗教性特征的发现,中国传统法律的运行机制才能够摆脱法律儒家化的简单模式,形成了一种哲学、道德、宗教和法律相融合的复杂互动模式,从而为从法律宗教性特征和复杂文化面向的视角回应法律东方主义观点提供一种新的思想资源。
简介:规则体系论即“法律是由规则组成的体系”命题,是法理学领域中公认的教条。该命题可以分为两个相对独立又相互关联的命题,即法律的最小单元是“规则”与法律是由规则组成的内部融贯的体系这两个分命题。作为一个前科学的概念,在社会科学研究的语境中,法律规则论遭遇了规则与具体法律实践脱节的困境,也阻碍了对法律进行进一步的社会科学的分析与观察。将法律的基本单位界定为“法律事件”能够有效克服法律规则论所遭遇的难题,进而促使社会科学分析将法律的“系统性”与整体性理解为“法律事件”之间的某种条件化的和具有自我指涉性质的关系,从而既能够克服法律规则论在社会科学分析方面的局限性,也能够超越社会行动理论在分析和处理法律等现代“复杂巨系统”中遇到的方法论困境。这为一种基于中国现实的法社会学研究开拓了全新的路径与可能性。
简介:学法以正,普法以诚,明法以精,尚法以恒。福建工程学院的“法律诊所”自2008年成立以来,既是法学院实践育人的实验基地,也是校园法洽文化建设的重要抓手。如今,“法律诊所”的法律援助工作已成为福建工程学院校园法治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平台,“诊所”在校内外开展的法律义务咨询达110多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涉及5500多人次,创办法治宣传期刊25期,为全校师生员工提供法律援助10多起,为校园周边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40多起。同时,“法律诊所”还获得了福建省司法厅颁布的“法律进学校先进集体”荣誉,法学院荣获2016年“全省法治宣传教育先进单位”,在校园内营造了浓厚的法治文化氛围。
简介:事先性、特定性、适用性和服务性并不能体现税收事先裁定行为的法律属性特质,因而应当从是否创设新的法律关系,是否具有双方约束力,是否要求普遍适用性以及是否满足可救济性四个方面分析其基本特征。通过基于以上四个方面的比较,税收事先裁定行为排除了行政决定、行政合同、行政解释以及行政事实行为的法律属性可能。应当将税收事先裁定行为界定为一种助成性行政指导行为,同时通过对行政指导起源、性质和作用的再认识以及借鉴日本法上'法令适用事前确认程序',应当在构建和完善税收事先裁定制度的过程中注重依法行政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的遵守,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推动税收征收管理法治化的同时,促进该制度的有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