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贪污贿赂犯罪确定性数额标准的规定,使得该类犯罪定罪量刑模式陷入循环往复的历史怪圈。司法解释应当以各省为单位,以该省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来确定这一标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情节参照受贿罪执行时应当注意两罪犯罪构成上的差异给情节带来影响,直接引用受贿罪的数额标准存在不合理之处。
对《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反思——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数额与情节为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