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圣经》要求善待贫民的律法十分丰富。“摩西律法”由于有时内外有别,在犹太教具有一定的民族狭隘性。耶稣的言传身教突破了犹太教的这种狭隘性,但因其强调对上帝的信靠和对天国福乐的期盼,具有较强的彼岸性。《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作为青年马克思《莱茵报》时期重要的法学评论之一,其“穷人的习惯法”思想是从法学的角度对犹太基督宗教善待贫民的律法和文化传统的扬弃,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马克思此阶段剧变中的宗教思想观念。
简介:藏族"赔命价"习惯法是藏族传统法律文化中最具代表性和象征性的法律文化符号,其所蕴含和表现的可能价值与国家法之间并无实质合理性方面的矛盾和冲突,而其形式合理性方面的外在冲突可以通过在司法过程中实施能动主义、国家法的漏洞补充和健全完善相关立法予以消弭,同时完成和实现其存在的合法性认可和确定。
简介:"赔命价"习惯法是藏族习惯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至今仍然在藏区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过失致人死亡等刑事案件的处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赔命价"习惯法遭到了学界和实务界前所未有的批判与否定,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赔命价"习惯法与刑事制定法在基本理念上存在较大差异。然而,用发展的眼光来看,"赔命价"习惯法在强调限制死刑的适用、刑事和解的积极意义以及赔偿刑事被害人等方面,与刑事法治具有一定的契合之处。因而,一方面,应当认清"赔命价"习惯法与国家刑事制定法冲突的真正原因,另一方面,应当通过刑事和解制度来实现刑事制定法对"赔命价"习惯法的规范化诱导。
简介:在少数民族的历史发展和文化传承中,少数民族习惯法具有正式规范不可替代的作用,基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它对于少数民族群体及其成员的文化心理、思维模式和行为方式都具有极为重要的影响。在现代社会中,少数民族习惯法依然具有传承文化、增强民族凝聚力、维持社会秩序、规范个体行为等重要价值。在以法治为标志的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少数民族习惯法表现出与法治理念的价值断裂、经济社会转型中的价值递减和民族社会发展中的个体价值认同弱化等问题。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应努力实现国家法体系的功能和习惯法价值的协调适应、加快习惯法在法治进程中的价值适应性、发挥社会转型中习惯法的独特价值、以群众的广泛积极参与增强习惯法的法律实效,使习惯法逐渐适应法治国家建设的目标和要求。
简介:侗族主要分布在黔、湘、桂交界的狭长山地中,是一个以水稻耕作和山林采伐为主要生存方式的山地民族。在长期的自然交感中,侗族社会自发形成具有社会控制功能的民间习惯法。其中,罚则就是为了保障侗族习惯法的权威和效力,保证全体社会成员统一遵循,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而对违反习惯法的人采取的各种处罚措施及其标准。国家的介入导致了侗族社会的革新,同时由于侗族社会自身的发展需要,在内外相互作用下,侗寨、侗族习惯法、罚则都在发生变化。但直到现在,侗族人依然以山为屏障,在观念上形塑族群的认同边界,对外来权威与观念进行"内"与"外"的区分和应对,罚则在不变与变中以特有的形式保留下来,与"送法下乡"共同起到社会控制的作用。同时,大山的稳如磐石就如传统地方性知识在侗人心中和社会实践中的作用;而大山的隔断性就如侗人心中内外区分的屏障,筑建了侗人族群文化的无形屏障。